退役後就往大陸跑?軍事「細胞」遭爆與陸互動密切 金防部回應了
在金防部支援營任運輸連林姓士官長,遭爆是情報單位在部隊「細胞」,林男在上月退伍後,即赴廈門2次,平日也與陸籍人士互動密切。圖爲日前的漢光演習。記者蔡家蓁/攝影
本報接獲檢舉,指原本任職金防部支援營運輸連林姓士官長,是情報單位在部隊的「細胞」,依規定言行需符合情報人員工作法要求,避免與陸籍人士來往,但林男今年7月1日退伍後,以小三通模式前往廈門2次,其生活也與陸籍人士互動密切,情報機關應說明查辦。對此,金防部迴應,相關檢舉內容,經查均非事實。
檢舉人說明,情報機關自古以來都在各單位布建「細胞」,在部隊深埋眼線,但要擔任細胞條件相當嚴謹,需要符合情報人員工作法要求才可以擔任,除於選任時須符合規定,從事工作時也要避免與陸籍人士來往,但位於金門情報單位金門工作組林姓士官長,似乎完全不受限情報法。
檢舉人表示,林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支援營運輸連,任職於金防部時協辦將領申搭軍機,可接觸國軍高階將領個人資料,今年7月1日退伍,亦未從金防部相關line公務羣組退出,而且未遭限制、前往陸區,已透過小三通模式前往廈門2次。
他說,另林男位於烈嶼鄉的家之前出租陸籍人士,不知上級是否知道,林是否告知單位?該情報機關是否應負相關責任?
對於檢舉人的爆料,金防部迴應,相關檢舉內容均非事實;金防部說明,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1項規定,金防部非屬情報機關;另外,林男服役期間爲金防部支援營運輸連士官長,他任職期間職管業務範疇僅涉「個人資料保護法」,未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故退伍後不受赴陸限制。
此外,有關爆料所指的林男的烈嶼房子,經查該房屋爲林父所有,目前出租給一對夫妻使用,雖然租客的妻子雖是陸配,但早就取得我國的身份證,身分上屬於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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