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NIC執行長黃勝雄:數位中介法 應納管DNS提供者
由五大有線電視系統臺業者合組成的臺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秘書長彭淑芳認爲,有線寬頻業者提供連線,且絕大多數業者把訊務收集之後,再傳送到大的業者進行IP peering,絕大部份ISP業者並沒有《數位中介服務法》條文所講述的相關記錄尤其是用戶拜訪哪一個網址,連線記錄亦未保存,不應該對提供寬頻服務的業者要求負擔保存及緊急限制移除的管束。
數位中介法明定,各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須於48小時內裁定。黃勝雄建議,若是重大緊急事件,可比照家暴保護令,限縮爲4小時。
《數位中介服務法》預定納管對象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五大類,Dcard/Meta/YouTube/Yahoo拍賣等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及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業者、中華電等電信業、凱擘及中嘉等有線電視業者,臺固、速博等快速存取服務、VMWare等資訊存取服務等業者均將被納管。
NCC表示,技術上做不到的不可能要求業者,這是原則。非法內容移除,ISP業者在必要時還是會被要求在接取處進行限制連線。另外,針對使用者達230萬人以上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規範時,主管機關可要求提供連線業者予以斷網,NCC強調,230萬系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以4,500萬人口的1/10劃定指定線上平臺,這是初估數字,可以討論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