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窮光蛋 12億欠款討不到

有計程車業者認爲,可運用《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讓意圖將臺灣Uber當作防火牆的荷蘭Uber母公司現形負責。不過,法務部坦承,目前還是困難重重。

早在今年3月間,臺灣Uber因欠繳104年度的營業稅5,124萬元,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查封其名下銀行存款1,184萬元及位在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的辦公室,也就是說臺灣Uber在帳面上就是沒有任何財產的「窮光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想追欠款也追不到。不過,計程車派遣產業發展協會秘書長曾弘義直指,「(Uber)每天都在收車資,怎麼會扣不到錢?」

「有收入但查無財產」正是Uber欠款12億如何討要最大的癥結點,曾弘義認爲,罰鍰和課稅主體應擴及荷蘭Uber母公司,認定標準要放寬,而不是一昧地針對臺灣Uber,可依據《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不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分析,根據《公司法》第3條定義:「本法所稱分公司,爲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臺灣Uber與荷蘭Uber是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也就是說兩間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前者並非後者的分支機構,「所以無法對荷蘭Uber追欠款。」

對外稱「Uber臺灣區總經理」的顧立楷事實上並非臺灣Uber的負責人,其董事長及2位董事都是荷蘭Uber的法人代表,從未入境過臺灣,因此若要限制負責人出境或管收有一定的難度,目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能做的只有,繼續追查臺灣Uber是否有其他銀行存款,以及其帳戶的資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