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編導來臺許可不易 勞動部火速放寬標準
爲因應波蘭編導來臺許可不易問題,勞動部火速放寬標準,今(18)日宣佈修正相關審查作業手冊,將外國人來臺從事藝術領域之分享傳授工作,增列納入藝術工作審認範疇,僱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時,即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
外國人士在臺灣工作可申請項目,分別爲A~F共6大類,日前有劇團邀請波蘭編導瓦恰克來臺開設工作坊,申請F類工作許可,但由於並無涉及表演,勞動部認定應以A類申請,但劇團資本額不足500萬元,無法申請A類工作證,瓦恰克在無工作證的情形下工作,涉及違法,恐遭禁止來臺3年。
勞動部表示,經徵詢相關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在未涉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修正情況下,放寬藝術工作之範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之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爲音樂、戲劇等藝術領域者,僱主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聘僱許可,以因應僱主聘僱外國藝術工作者用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