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美秘書浮報房屋補助費遭起訴貪污 她認罪繳回換緩刑

外交部王姓女辦事3年前擔任駐亞特蘭大辦事處秘書時,與丈夫在美國置產,但她卻仍按月申請超額的房租補助,浮報1萬32美元,臺北地院判刑1年2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外交部王姓女辦事3年前擔任駐亞特蘭大辦事處秘書時,與丈夫在美國置產,但她卻仍按月申請超額的房租補助,浮報1萬32美元,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但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她只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考量她已繳回犯罪所得,判刑1年2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2018年王女與丈夫在美置產後,依規定不能再按月請領每月1410美元的房租補助,只能按月申請房租補助費的「基本數」410美元,但她卻僞填資料讓外交部承辦人誤信她在美國沒有自有住宅,核發租屋補助,詐領2次租屋補助1萬32美元。

臺北地院認爲,外交部爲改善駐外人員居住環境,以適合其級職身分而特訂規定,駐外機構之職員不問職務內容,都得據支給規定申請房租補助費,此種申請補助機會,因駐外身分而得與職務本身或職務所衍生者無關,不構成貪污罪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罪。

合議庭考量王女派駐在外,原與配偶、兒子居住於租賃公寓,然因女兒早產出生後有諸多照護需求,原公寓大小已不敷使用,乃購置房屋、欲整修後以安頓家人,卻因未謹慎瞭解當地法令及解讀差異,填載不實申請文件,判刑1年2月,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