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拿臺股借外幣 放行

金管會30日公告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的函令,即開放外資可拿臺股抵押借外幣。金管會宣佈開放架構後,將由證交所與集保公司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可參與對象、擔保品的指定保管機關、擔保品提交方式、更換擔保品及領回、處分、控管、擔保成數等作業細節及相關操作辦法,方案確定後將與外資溝通,確定後對外公佈。

即證交所將訂有「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爲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外資拿臺股作擔保借的外幣,不得涉及任何國內活動。

這項開放從去年11月即宣佈要放行,但相關細節及配套規劃多時,終於在30日公告上路,主要作用即是在市場流動性吃緊時,外資可拿手中的臺股去境外借外幣,不必一定要在低點賣臺股,加重臺股賣壓。

這次開放外資可用臺股作擔保品,在境外借外幣,首要前提是想借外幣的外資,及接受臺股作擔保品的境外券商或銀行,雙方都必須是臺灣合格登記的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

其次,以外資持有臺股市值的一定成數做爲提撥擔保品的額度上限,並由提供擔保品的外資所委託的國內保管機構「逐日」控管額度。而擔保品如因違約而處分,應依規定向中央銀行及證券交易所辦理申報。

金管會指出,這項開放措施是今年美僑商會提出的白皮書建議之一,已取得央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