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暴治理新規:平臺需建立用戶發帖“信用值”體系,提供快捷取證功能
21世紀經濟報道 鍾雨欣 北京報道
近日,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公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界定網絡暴力信息概念,明確“源頭防範、防控結合、標本兼治、協同共治”的治理原則,從預防預警、信息和賬號處置、保護機制等方面作出細化要求。
受訪專家指出,《規定》針對性地迴應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問題,從監管部門、平臺、用戶等多方面細化法律法規對相關主體在網絡信息治理方面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流程治理體系。
事前:界定治理對象,強調預防預警
想要及時、精準地治理網絡暴力,首先要解決定義問題。長期以來,網絡暴力並不是清晰明確的法律概念,大量灰色的、難以判定的內容如同一座大山,橫亙在治理道路中。
《規定》從信息內容層面,將網絡暴力信息明確爲“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佈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同時將“依法通過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或者依法實施輿論監督的”情形排除在外。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院教授石佳友表示,相較於去年的徵求意見稿,正式稿對於網絡暴力信息的定義更精準明確,同時通過排除適用規則保護了合理的網絡表達自由。“不應過度泛化網絡暴力信息的概念,比如出於善意的網絡批評,其目的往往在於維護公共利益或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區別於網絡暴力。”
在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凌寒看來,這個定義從行爲方式出發,規避了信息結合語境呈現出的複雜樣態,幫助《規定》起到更準確的規制作用。特別是針對一些不屬於造謠誹謗、侮辱謾罵,但卻很容易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傷的“不良信息”——比如說源自他人的動機意圖、道德立場這種難以自證的心理態度,或單純通過主觀臆想推測而對他人進行攻擊的信息,可以以此納入到網絡暴力信息的治理範疇。
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曉航律師從實踐角度指出,目前該定義已經能夠差不多完全覆蓋不良信息內容,但是對於影響身心健康的界限和標準,對於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信息的認定標準和範圍也應進一步明晰,因爲此類行爲雖然會帶來一定後果,但多數情況下尚未達到民事侵權程度,如何界定仍需完善。
網絡暴力一旦發生,將給當事人帶來難以修補的傷害,甚至導致“社會性死亡”。爲加強源頭防範,《規定》對網絡暴力信息預防預警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特徵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加強對網絡暴力信息的識別監測。
此外,《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綜合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人數、信息內容、發佈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因素,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風險。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並對異常賬號及時採取真實身份信息動態覈驗、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發現相關信息內容瀏覽、搜索、評論、舉報量顯著增長等情形的,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賬號信用管理體系,將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違規情形記入用戶信用記錄,依法依約降低賬號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並據以限制賬號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根據用戶違法違規情形,採用信用評級的方式,並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同時,這也給平臺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需要投入不小的時間和人力成本,建議平臺可以先從粉絲數較多的大V、頭部賬號入手。”石佳友說。
事中:強化防護機制,優化投訴程序
在事中階段,網絡暴力信息洶涌而來,互聯網平臺的防護機制能夠幫助當事人快速阻斷這些內容。
《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或者特定用戶、本人發佈信息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佈信息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
同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私信規則,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絕接收所有私信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鼓勵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義私信屏蔽詞等功能。
當發現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採取的防護措施。同時爲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
張凌寒分析,規定“顯著”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使用戶能從海量信息中及時收到有關網絡暴力的提示信息,給用戶防範網絡暴力的有力指導與保護。比如,在信息發佈的審覈階段,若平臺分析認爲某信息可能大概率涉及爭議性問題,或者信息發佈後的短時間內識別到大量的惡評,可以先行向用戶進行提示。
張凌寒進一步補充,在傳統的通知刪除義務中,平臺的角色地位看起來比較弱,是被動的。而“顯著提示”爲平臺設置了預先主動介入的義務,這也可以與後續界定平臺是否存在相關責任銜接起來。
暢通的投訴和舉報渠道能讓當事人的訴求快速反饋至平臺。《規定》還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優化投訴、舉報程序,在服務顯著位置設置專門的網絡暴力信息快捷投訴、舉報入口,公佈處理流程,及時受理、處理公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對於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
事後:細化處置措施,最高罰款二十萬元
網絡暴力事件往往具有“一對多”的特點,這給當事人維權帶來難題。此前,金曉航律師在代理“粉頭髮女生被網暴”一案時就曾向記者表示,在取證過程中,主要面臨的難點一是侵權人可能在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侵權信息予以刪除,二是具體侵權主體難以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規定》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處置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保存信息內容、瀏覽評論轉發數量等數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等功能,依法依約爲用戶維權提供便利。
同時,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法調取證據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石佳友表示,網暴受害者維權的主要難點之一,正在於缺乏關鍵證據,比如難以追溯源頭、難以保存海量惡意評論、難以查證被刪除的內容等等。而平臺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對這些內容留痕,同時向用戶提供快捷取證等功能,這是非常關鍵的。
在金曉航律師看來,上述規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證據收集便捷性,協助受害人快速完整地對網暴實施者的相關言論進行取證,但平臺要投入更多的技術、人力成本,“落實起來並不容易”。
在信息和賬號處置方面,《規定》提到,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營銷炒作等行爲的用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清理訂閱關注賬號、暫停營利權限等處置措施。
對組織、煽動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對該機構及其管理的賬號採取警示、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對於藉助網暴事件煽動炒作、試圖吸引流量變現的組織和個人來說,清理訂閱關注賬號、暫停營利權限是非常有殺傷力的措施,可以說是直擊問題的根本。”石佳友表示。
金曉航律師也認爲,藉助網暴事件炒作的網絡賬號大多是爲了獲取流量而蹭熱點的“自媒體”,違規後如果僅僅是被禁言,而粉絲量、營利權限不受影響的話,震懾效果有限。取消違規賬號的營利權限、清理訂閱關注的粉絲,並且不提供粉絲數量轉移服務,能夠更好地讓運營者珍惜來之不易的影響力。
《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及網暴的法律責任。張凌寒表示,針對網暴責任的追究,其實《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在實踐中,棘手的是如何界定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及平臺是不是應該承擔責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
“《規定》在權利義務劃分的階段,明晰合法與非法的邊界,爲平臺、相關權益人在實踐中維護自己的有關權益提供了抓手,也明確提供給有關部門執法的依據。”張凌寒說。
值得一提的是,違反《規定》,且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嚴重後果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上位法本身對於處罰幅度有限制,最高罰款20萬元是比較高的處罰力度,也體現了監管部門從嚴整治網暴的導向。”石佳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