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臺自保刪文 憂衝擊言論自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邀請各平臺、資訊儲存服務業者和公協會參與。(張鎧乙攝)

各界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或反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對不刪假訊息或管理不當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網路平臺業者不諱言,「政府推行該法應是要防止某種言論」,但憂心這不僅破壞民主架構機制,也衝擊言論自由,有些涉及著作權、難以判斷真僞的訊息,網路平臺還得承擔賠償損失。

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指出,對損及國家利益等內容很容易判斷,可立即刪文處理;《中介法》草案第22點第3項點出,「任何人得以通知特定資訊爲違法內容,視爲平臺知悉」,陳建仁直言,平臺業者知悉之後通常直接刪文,因爲這是最好的自保方法。

但令業者頭痛的問題來了,陳建仁以最近的「論文門」爲例,A檢舉某候選人論文抄襲,但另一方B卻發文稱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試問,「論文這麼深奧的議題」,平臺業者要去哪裡找這樣的人才來做「立即」判斷?

臺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曾更瑩開宗明義指出,臺灣《中介法》草案借鏡歐盟,多數會員的看法是「不適合」,理由很簡單,歐盟與臺灣的政治、經濟環境都不一樣,若要沿襲必須做更多的市場調查,再製定法條才恰當。

曾更瑩更指出,《中介法》應是要防止某種言論,若平臺經營與言論無關,只是因技術符合定義就要列管,例如,民衆常用的線上叫車服務,若把這類業者拉進來做透明度報告、檢舉,試問這有意義嗎?

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表示,「法律不強人所難」,將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做分類處理,平臺業者的建議,NCC將廣納討論,對可能泄漏商業機密的疑慮,也會調整法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