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偷吃12歲少女還拍性愛片 連累她寫道歉信:我不容卸責

人夫3年前偷吃12歲少女,妻子都手寫信稱「我至今下筆最爲艱難的一封信,因先生犯下大錯讓對方受傷…爲人妻我不容卸責」。(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一名人夫3年前偷吃12歲少女,還偷拍性愛片,事後向法官表示深感後悔,連妻子都手寫信稱「我至今下筆最爲艱難的一封信,因先生犯下大錯讓對方受傷…爲人妻我不容卸責」;但法官認爲男子所爲僅是想着怎樣才能不坐牢,不同意減刑,依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和拍攝性影像罪,判4年6月。

判決書指出,男子3年前透過臉書認識12歲少女,約至旅館發生關係,拍下性愛影片;男子辯護人稱男子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家庭生活正常、與妻子子女同居,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擔,任建材販售業務,若依該罪處3年以上徒刑仍太重,且男子認罪懺悔稱「我非常後悔,這些日子以來深感自己做錯了」。

男子妻子還手寫信件,希望由法官轉交給少女家屬,內容稱「這是我至今下筆最爲艱難的一封信,因先生犯下大錯讓對方受傷,深深虧疚讓我煎熬無地自容,爲人妻我不容卸責」稱讓少女太早面對人性的險惡不堪很抱歉,「只盼盡己所能贖罪,修補撫慰對方的傷痕,哪怕透過薄薄信紙傳遞一絲一毫也好,都想讓對方收到我們的歉意」。

法官審酌少女稱與男子「每次見面都是做愛」,且稱呼對方危老公,且男子對於犯罪情節原本都避重就輕,後來雖認罪稱「想到自己的家人及小孩,還是希望法官能考量並給予機會」,認爲男子根本沒有從少女角度看待此事,只想着怎樣才能不進監獄,且對照妻子所寫的內容,更能凸顯男子並未發自內心認錯;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判3年8月,而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1年6月,合併判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