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裝滴滴燈 執法部門:此舉違規
新疆網訊(全媒體記者樑淑芳)“這個滴滴車燈什麼時候安裝的?”“一週以前,從網上買的。”……12月17日,烏魯木齊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進行了一場特殊的約談。
被約談的是網約車駕駛員李某和網約車平臺管理人員曾某。
原來,日前,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接到市民反映,有一輛網約車操作檯上安裝了“滴滴”字樣的車燈。
網約車駕駛員李某說,在網上無意中看到有這樣的車燈就買了一個,沒想到引起這麼多麻煩,已經將車燈拆除了。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副局長韓楊說,《烏魯木齊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二項明確規定,網約車“車輛不得安裝巡遊出租汽車標誌頂燈、營運標誌和空車待租標誌”。李某安裝的滴滴車燈雖然不屬於空車待租標誌,但從外觀視覺上與巡遊出租汽車空車待租標誌雷同,極易引起乘車市民和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誤解,也容易導致網約車駕駛員站點候客、巡遊攬客的違法行爲發生。
現場,網約車平臺管理人員曾某說,第一時間要求網約車駕駛員李某拆除車燈,對公司下轄的200多輛網約車進行排查,並對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堅決防止出現網約車線下攬客行爲。
交通執法部門提醒廣大網約車駕駛員,一定要守法經營,嚴格遵守網約車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網約車不得安裝出租汽車標誌燈、計價器、空車待租燈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必須通過網絡預約方式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也不得在機場、火車站等地設置的巡遊區域、站點線下攬客。
韓楊說,下一步,交通執法部門將進一步壓實網約車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執法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爲,不斷提升客運運營質量和規範化服務水平,全力維護客運市場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