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奪遺產申請變更舅舅死亡日期未果 女子興訟敗訴

中部一名馬姓女子因想繼承林姓舅舅遺產,將舅舅戶籍資料記事欄,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爲「7月15日推定死亡」,遭臺中戶政事務所否準。她不服提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中部一名馬姓女子因想繼承林姓舅舅遺產,將舅舅戶籍資料記事欄,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爲「7月15日推定死亡」,遭臺中戶政事務所否準。她不服提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

林姓男子(71歲)在臺中獨居,因鄰居聞到惡臭,於2011年7月19日報警,才發現林男已死亡。而林男的同父異母姊姊則在同年7月16日過世。爲釐清自己是否有舅舅遺產繼承權,馬女向臺中地檢署聲請以科學方法判定舅舅的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舅舅死亡時間。

檢方回覆,林男在2011年7月9日施打新冠疫苗,2011年7月19日18時50分,經消防隊破門而入查看,發現已經死亡。因現場無監視器畫面,且林男是獨居,無從以科學方法判定判斷正確死亡日期。因此,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時間爲2011年7月19日19時0分是指發現呈現死亡狀態時間。

爲了擁有林男遺產繼承權,馬女在2011年9月間向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林男戶籍資料記事內容,將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爲「7月15日推定死亡」臺中戶政事務所以變更事項與戶籍法規定更正登記情形不符而否準。

馬女不服提告,一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得爲更正者,應限於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始得爲之。

二審表示,本件戶政所是依據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林男死亡登記,在戶籍資料記事欄記載:「2011年7月19日發現死亡。」於法並無不合,且馬女未能提出足以證明本件登記有錯誤或脫漏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