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勤務遭記申誡 偵查佐不服提精神賠償 判決出爐
彰化縣警局李姓偵查佐未落實將人犯上銬,違反勤務紀律,遭記申誡1次懲處,李員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10萬元賠償,法官審理後予以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縣警局1名李姓偵查佐,擔任備勤解開人犯手銬按捺指紋後,未再上銬帶回拘留所,因違反勤務紀律遭記申誡1次,經向保訓會提複審駁回,李員不服提行政訴訟,合併請求10萬元精神撫慰金,法官認原處分並無違失,李員請求賠償1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2022年10月14日疫情期間,彰化縣警局鹿港分局李姓偵查佐擔服備勤勤務,負責王姓毒犯按捺指紋工作,經解開手銬完成按捺指紋後,未將毒犯再次上銬及會同戒護人員帶回拘留所,被依違反勤務紀律,申誡1次處分,李員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遂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李員主張,當天因擔服備勤未領有槍彈,不應深陷危險向人犯執行搜身、上銬動作,爲製作人犯指紋及照相,囑託領有槍彈的蔡、邱警員將人犯提出,並在旁協助戒護,作業完畢後再由蔡、邱戒護將人犯帶回拘留所,並未違反勤務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向彰化縣警局求償10萬元精神損失撫慰金。
彰化縣警局答辯指稱,李員負有保持警覺、避免危害、人犯縱逃之責,竟疏於注意,未落實人犯戒護工作,未注意三安「員警自身安全、當事人、嫌犯、證人安全及案件安全」,依《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予申誡1次懲處,依法有據。
法官判斷,縱使李員執勤時未領有槍彈及裝備,亦應協助、提醒其他配有裝備警察人員做好人犯戒護行爲,落實執勤安全,李員主張尚欠允洽,無從憑採,彰化縣警局核予申誡1次懲處,適法有據。
關於李員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爲,因原處分並無違法應予撤銷情事,李員以原處分違法爲基礎事實,合併請求被告應給付所受損害,於法即屬無據,不能准許,判李員訴請撤銷並請求賠償1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