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迴轉害騎士慘摔肇逃 男遭扣照反控剝奪自由

彰化縣黃姓男子因肇事逃逸,遭裁緩起訴,又被裁處吊銷駕照3年,黃男不服一罪二罰,且居住在偏遠地區,吊扣駕照剝奪其行動自由,影響中度智障兒就醫權益,請求撤銷處分,仍遭法院駁回。(王煌忠攝)

彰化縣黃姓男子,駕車跨越雙黃線迴轉,導致對向騎士緊急煞車慘摔受傷,黃男自認未碰撞逕自離去,彰化地檢依肇事逃逸裁緩起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臺中區監理所裁處吊銷駕照3年,黃男不服一罪遭二罰,且居住在偏遠地區,吊扣駕照剝奪其行動自由,影響中度智障兒就醫權益,請求撤銷行政裁罰,二審法官認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2022年駕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時,突然跨越雙黃線左迴轉進入對向車道,黃姓騎士見狀緊急煞車,導致摔倒並受傷,黃男未下車採取救護措施,亦未依規定處置,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即駕車離去。

彰化地檢署偵辦,以肇事逃逸裁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臺中區監理所依道交條例62條4項裁處吊扣駕照3年,黃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未與騎士發生碰撞,騎士可自行爬起,顯無大礙,檢方以緩起訴足以令其警惕。

黃男認爲,交通主管機關須就《行政罰法》第26條進行裁罰與否評價,即不分情節,一律科以交通法規逕予裁罰,此無異曲解行政罰法第26條立法精神,屬裁量怠惰,另其居住在大衆交通落後偏鄉,出入仰賴駕駛車輛,尚有中度智障兒需每週往返彰化市醫院復健,無疑剝奪其行動自由及就醫權益。

二審法官審理,堪認黃男確有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客觀事實,違反道交條例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事證明確,黃男以一己之法律見解,重述在原審提出而爲原判決所不採之主張,認其上訴爲不合法,應予駁回。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