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發國定假日工資 勞動部每年罰逾千萬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要使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除了應徵得勞工同意外,還要加發當天工資。(報系資料照)

不要當慣老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要使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除了應徵得勞工同意外,還要加發當天工資,據勞動部統計,每年有500多件因僱主未加發國定假日工資遭處罰、每年約逾千萬元,勞動部提醒,「端午節」爲國定假日,依規定,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4天連假,可透過8周彈性工時之實施,將今6月17日原定休息日與6月23日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如以3萬6000元的勞工,出勤8小時計算,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則6月23日及24日應發給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加班費;6月22日則發給150元×8小時=1200元;6月25日爲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黃維琛提醒,目前時序也接近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較多的時間,提醒僱主應提供原住民勞工每年1天的歲時祭儀國定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