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挨罰3600元!駕駛提「這證據」翻轉撤銷

方姓女子駕車行經臺中市后里區1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遭裁罰3600元,方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臺中高行院勘驗路口監視畫面,認車輛與行人距離仍有3組枕木紋,達3公尺以上距離,判原處分撤銷。(王煌忠攝)

臺中方姓女子駕車行經臺中市后里區1處路口,遭警員依未禮讓行人逕行舉發,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600元,方女主張警員未檢附違規照,且該路口非科技執法路段,警員取得路口監視器畫面應屬違法,另外根據路口監視畫面,其左後輪邊緣已駛離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距行人腳尖前緣有3組枕木紋距離,認未違規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行院勘驗路口監視畫面,認車輛與行人距離仍有3組枕木紋,判原處分撤銷。

根據裁罰事實,方姓女子在2023年5月14日上午11點6分,駕車行經臺中市后里區甲後路1段與民生路交叉口,經臺中市警局大甲分局警員認有「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事實,逕行舉發,因車主未歸責系他人駕駛,臺中市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3600元。

方女主張,舉發通知單未檢附取締違規照片,臺中交裁處做成原處分依據之證據,爲警員以密錄器翻拍路口監視器照片,因該路口並非科技執法路段,警員卻以此作爲裁罰依據,對人民隱私侵害重大,另現行取締標準爲「汽車前懸未達三組枕木紋之距離」,觀其車輛左後輪邊緣幾乎已駛離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上方邊緣時,距行人行進方向之腳尖前緣有三組枕木紋之距離,並無違規,聲明原處分撤銷。

臺中高行院審理,認方女駕車行駛於係爭路口,乃出現在公共場所之不特定人皆可共見共聞,對於包含警員在內之人,無合理隱私期待可言,是舉發機關事後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佐證原告遭取締違規之過程並無違法。

另依舉發機關檢附採證資料,係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距離仍有約3組枕木紋,達3公尺以上距離,並未達取締標準,原處分因而裁處方女,即有違誤,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