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停讓行人今起最高罰6千 恢復「13項違規」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今天起未停讓行人最高罰6000元 。(苗栗縣警局提供/謝明俊苗栗傳真)
爲擺脫行人地獄惡名,警政署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自6月30日起加強取締未禮讓行人車輛,依照新的罰則,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的罰鍰上限從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違規駕駛還須接受3小時道安講習,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重,並吊扣(銷)駕駛執照。
苗栗縣警局表示,現行取締認定基準爲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約1個車道寬或3個枕木寬,及汽車前懸或是機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爲準,也就是車輛經過行人穿越道時,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並與行人距離若在3公尺內即屬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今天起未停讓行人最高罰6000元 。(苗栗縣警局提供/謝明俊苗栗傳真)
另立法院已於今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中第7條之1,其中交通檢舉46項違規將新增到59項,增加13項民衆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違規停車方面,包含車輛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及未依順向臨時停車等違規態樣,動態違規方面,車輛跟在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車輛後方急駛、車輛起步行駛前不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過及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等,都是列入可檢舉的項目,並同步於6月30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今天起未停讓行人最高罰6000元 。(苗栗縣警局提供/謝明俊苗栗傳真)
苗栗縣警局長莊勝雄呼籲,針對新法未列舉檢舉的其他交通違規項目,民衆仍可透過110報案專線由轄區分駐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警察局將滾動式檢討取締交通違規之勤務,以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的平衡,未來亦透過本縣道安會報整合多方力量,盼能從工程、教育及執法方面改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