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干達難民滯臺7年無法取得身分 監察院促政院檢討
針對烏干達籍人民來臺尋求難民庇護,滯臺7年仍無法取得身分,監察院(圖)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資料照片
烏干達籍人民來臺尋求難民庇護,因我國迄未通過「難民法」,僅以不遣返原則處理,該民來臺7年仍無法取得身分,仰賴NGO接濟維生、無法自立,監察院聯席委員會通過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報告,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1名烏幹籍女同志A女,因烏干達的國情仇恨同志,A女與同性伴侶遭羣衆私刑,同性伴侶甚至被活活打死;A女爲逃離因性傾向所引來的生命威脅,104年7月以探親名義來臺,然因我國迄未通過難民法,亦無實質的認定難民審查機制,經過人權團體的奔走,僅以不遣返原則處理,至今滯留臺灣第7年,仍無法取得居留身分,無法工作自立,也無勞健保保障,全仰賴NGO團體接濟。
監委指出,臺灣雖然未制定難民法,但國際「公政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政府有義務遵守「不遣返原則」,避免A女返回烏干達後發生憾事。A女目前狀態系內政部移民署依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暫緩強制驅除出國,但A女在臺灣仍然是「非法居留」的外國人;也因爲是非法居留,無法工作、無勞健保,難以自立,長期仰賴民間團體接濟維生,凸顯我國欠缺「不遣返原則」之具體生活照顧機制,在人權工作上爲德不卒。
監委表示,我國至今無難民法,現行法令亦無法給予合法居留身分,內政部移民署與A女溝通後,於2020年8月6日函有關機關表示,A女願透過中轉機制前往第三國,但在等待中轉期間,無相關配套,形成A女無法自力更生之困境;如今A女在臺灣已是第7年,也陳情表示「最渴望的仍是留在臺灣」、「我希望在臺灣尋求庇護」等語,未來將其中轉至他國之作法是否仍屬適當,宜由相關機關再予審慎評估處理。
監委強調,制定難民法,並將「不強制遣返原則」納入該法,爲我國在難民議題上重要之人權保障工作;又目前對於核許暫緩強制驅逐出國卻無從依現行法令認定身分的外國人,仍無具體庇護/照護措施,政府應在人權捍衛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監委認爲,雖然內政部業於111年3月29日公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增列「因實務需要得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草案也於同年5月30日預告結束,但迄本案提出調查報告時尚未完成法制作業,A仍是非法居留在臺灣的外國人,「只是不會被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