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瑕疵原則助司法效率 學者憂變「萬能條款」影響程序正義

新收案件攀升,最高法院撤銷率越來越低,法界人士認爲與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原則」有關,原則是否影響司法程序正義?「臺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研討會,最高法院前院長吳燦表示,無害瑕疵原則確是原因之一。

吳燦表示,15年前最高法院撤銷率約30%以上,近年維持在10%以下,他說「二審裁判品質提高了嗎?這是一個問號」,吳認爲,撤銷率會驟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也就是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家祺認爲,「無害瑕疵原則」是建立在假設某些程序錯誤不會影響審判結果,不過,司法實務上審判流程是一個極複雜的過程,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造成難以評估的影響。

林家祺以大同大股東鄭文逸炒股案爲例,最高法院指明二審判決高達14項違法瑕疵,但最後卻以「單純訴訟程序上之瑕疵,對判決顯無影響,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限制,不得據爲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判決讓刑訴法第380條變「萬能條款」。

最高法院前刑事庭長陳世淙認爲,最高法院基於個案考量,將部分違反重要程序規定的瑕疵視爲「不影響判決結果」,將導致部分程序規定在下級審裁判中失去規範力道,因爲下級審會認爲「此種程序瑕疵並不重要」。

陳世淙說,最高法院過度寬泛解釋無害瑕疵,可能導致限縮部分案件的上訴權,導致被告無法獲致有效的權利保護,最終損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陳認爲,若有違背法令,應允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除可讓當事人有救濟途徑,也可敦促最高法院在使用刑訴法第380條更加慎重。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張明偉則說,最高法院用刑訴法380條駁回案件如此之多,可探討是否有濫用現象?如果第三審法院在適用第380條時違背法令,應允許提起非常上訴,並於原審判決或訴訟程序的違背法令存在有害錯誤時,允許非常上訴審於撤銷第三審判決後,另爲發回原審或自行判決。

臺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研討會。圖/臺灣法學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