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10億男聲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奧納德聲請假處分,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圖/桃園機場記者聯誼會提供)

記者黃哲民、柯振中/臺北報導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因涉嫌10億元的詐欺案,被移民署決議強制驅逐出境,且也被列爲禁止入國管制對象,奧納德因此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日晚間認定無從准許,裁定駁回。

奧納德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架處分,理由是移民署11日通知到臺北市專勤隊接受調查,等到調查接受完畢後,移民署又以有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要求奧納德19日前出國。

當時移民署通知奧納德出席18日的強制驅逐案件臨時審查會,不過奧納德有提出改期,不過移民署仍在原訂時間舉行審查會。奧納德因此認爲,這些行爲違反移民法第36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之保障。

▲奧納德聲請假處分,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圖/桃園機場記者聯誼會提供)

因此,奧納德以是否有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以及移民署舉行的臨時審查會是否符合正當成具,屬於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爲了防止奧納德發生重大損害,因此請求法院作出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裁定。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依照奧納德所述的情節,尚難認定將發生重大損害,或導致急迫之危險,非定暫時狀態處分,不足以防止或避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說,奧納德請求回覆原狀,是指得以在臺灣居留而無慮於被驅逐出國的狀況,在上述註銷居留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前,恢復原狀根本無實現之可能,而欠缺保護必要要件甚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奧納德意旨所述的回覆原狀,僅在排除上述行政處分之效力始有達成目的之期待,自難認具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合法性及必要性。此案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無從准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