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不受理案件應有明確理由
(圖/本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不久前舉行記者會說明6年來司法改革的重點成效,其中一個重要面向是施行《憲法訴訟法》,促成憲法審查的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也透過裁判違憲審查,讓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更加全面。
憲法法庭1年受理數以千計的案件,由於受理的要件嚴格,只有不到2%的案件可獲得受理做成實體裁判。
《憲法訴訟法》第32、61條一再規定,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案件應附理由,這與所有訴訟法規定法庭裁判應附理由的要求並無二致。幾部訴訟法也都規定,裁判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裁判當然也該附具理由,否則豈非荒謬的悖論?憲法法庭乃是憲法訴訟的終審,位於司法系統的顛峰位置,其裁判更沒有不給理由的道理。
法律爲什麼規定裁判必須附具理由?因爲這是當事人應享有的訴訟基本權利,也是訴訟正當程序的一部分。包括大法官在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是權力分立的終端環節。法官不是民選的職位,其行使審判權的正當性來源有二,一在法官提供當事人權利救濟時,即已實現了憲法賦予審判權的意義。二是在法官拒絕受理或拒絕施予救濟時所提供的裁判理由。因爲裁判的結論只是行使審判權的結果,裁判的理由纔是行使審判權顯現正當性的所在。不附具理由的裁判展現的只是權力,此際,司法獨立恐已與司法獨裁難以分別。
或許是憲法法庭不受理案件的數量頗大,不受理裁定經常使用固定的格式,能否符合《憲法訴訟法》「應附理由」的要求久受質疑卻積習不改。例如指稱當事人的主張「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即爲常見的格式。然而這一句話只能說是結論,恐難稱爲理由。
因爲一個可適用於任何不受理案件的句子,能說是符合《憲法訴訟法》要求的理由嗎?案件量又大又多,可以是裁判不提供理由的藉口嗎?什麼情形纔算是已做到「客觀上具體指摘」的程度?如果可以千篇一律使用類似的話術做爲不受理的「理由」,有法律依據嗎?
《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不受理案件的情形至少有四種:聲請不合法、聲請「顯無理由」、不具憲法重要性、並非「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只用短短一句制式用語打發當事人,究竟屬於四種情形的哪一種?
如果是聲請不合法,不該說明其不合法之處何在嗎?如果是「顯無理由」,不該說明「顯無理由」與「無理由」的區別標準爲何嗎?如果是「不具憲法重要性」,不該說明什麼問題爲什麼不具憲法重要性?如果不是「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不該說明聲請人的什麼權利爲何不受憲法保障?用一句制式的語言囫圇吞棗,連不受理的依據也看不出來,是否過於輕率了些?
特別是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已然說明認爲應受理的理由爲何時,憲法法庭還可使用一句含糊籠統的制式話語打發當事人嗎?憲法法庭不交代理由,是不是在和自己的司法信用開玩笑呢?當事人自覺身負冤屈,千言萬語陳述苦情,只能得到不痛不癢的一句制式結論充做理由,會讓當事人服氣還是怨氣橫生呢?
憲法法庭每年做成1、20件的實體裁判,即使都已充分交代理由,能使得當事人服氣,卻可能因爲近百倍的不受理案件格式固定,並不真正提供理由而引發大量的民怨,算不算是明察秋毫卻不見輿薪呢?
良心建議,司法改革,請從憲法法庭依法提供敘明法律依據而量身裁衣的不受理理由開始!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