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蔡友纔回金融圈?顧立雄:看判決書再說
顧立雄強調,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否認法律有賦予金管會會維持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的職權,只是認爲對已離職人員,無從作解職處份。因此,未來對於金融業現職人員,仍是可以處以撤職,且可進一步限制5年不得回任金融機構;但對已離職人員,就不再作解職處份,會採「管制性行政措施」,也就是會依情節輕重,直接限制一定時間內不得任職金融機構。
立委陳賴素美在財委會質詢時表示,兆豐銀行因洗錢防制疏失被美國重罰1.8億美元,金管會因此案在2016年解任前兆豐銀董事長蔡友才,但此行政裁罰卻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是否會造成以後金融業從業人員只要事先知道金管會要撤職、解職,就先自己離職,造成監理困難。
顧立雄表示,這是他到任前的裁罰,無從評論,但金管會的處份依據都明確列明在處份書上,即蔡友纔對海外分行管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內部稽覈等有重大缺失,要負督導不周的責任等,纔會作出解職處份,但最高行政法院維持高等法院的判決,即對已離職者無從作解職處份。
金管會未來就會視相關人員是否仍在職,若在職且情節嚴重者,還是可以解職,後續就5年不得回任;但若是已離職者,金管會就見視其情節輕重,且考量這個人再任職其他金融機構或原有金融機構的職務,會不會有礙金融機構健全經營,若仍是有必須隔離此人,就會依銀行法61-1條進行「其他必要之處份」,就是直接限制數月或5年內不得出任金融機構負責人。
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金管會對蔡友才的裁罰即不存在,蔡友纔可立即回金融圈,但金管會是否重新再作限制迴歸的處份?顧立雄強調「目前沒有這樣的想法」,等看到判決書內容再說,也並未說死看到判決書後是否會有其他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