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 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須特首批准
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須經特首批准。圖爲2020年12月12日黎智英被囚車押解到西九龍法院提訊。(澎湃影像平臺)
香港東網、星島網報導,香港立法會10日三讀通過特區政府提交《2023年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草案,修訂海外律師在香港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獲批准爲大律師的事宜及相關事宜條文。條例生效後,海外律師參與涉及香港國家安全案件,須經特首批准。
東網報導,上述草案要點包括訂明「凌駕性原則」,即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海外律師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例外情況),否則該律師不得就該案件獲批准;訂明機制將讓行政長官決定有關申請能否繼續進行,以及決定有關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訂明機制將讓行政長官在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而情況有變時,對有關事宜進行覆核。
星島網報導,修訂條例草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特區政府在審理危及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有關行爲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須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且該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權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犯罪案件的辯護人,也屬於是《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