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長:鼓勵內地企業選用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8月30日,以“匯聚高質量法律服務,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爲主題的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法律服務論壇在珠海舉辦。論壇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鼓勵內地企業選用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律政司正在積極推動“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兩項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大灣區內不同的城市。

林定國表示,《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有責任發揮普通法制度的優勢,落實《決定》內與香港相關的內容。

如何根據《決定》提出的要求,利用香港普通法制度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林定國分享了兩點看法。“首先,用好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林定國指出,在草擬商貿、投資等合作協議時,一個非常重要、但往往被人忽略的條款,就是選擇用什麼地區的法律作爲適用法律,以及在哪個司法管轄區處理爭議,在這方面作出正確的選擇是風險管理極爲關鍵的一環。企業法務在抉擇的過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內地企業當然會首先考慮選用內地法律及在內地處理爭議。但當另一合約方是來自其他國家、地區時,基於不同原因,對方可能不同意。這種情況下,我們鼓勵內地企業優先選用香港法律以及爭議解決服務。這不僅可以爲內地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保障,也可以爲香港法律工作者與內地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合作提供更多機遇,互惠互利,合作共贏。”林定國說。

同時,林定國指出,不少內地企業屬於港資企業。目前,“港資港法”措施已允許在深圳市前海註冊的港資企業,在不具備涉外因素的情況下,可選擇以香港法律作爲合同的適用法律;“港資港仲裁”措施則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註冊的港資企業,選擇以香港作爲仲裁地,而不會以不具備涉外因素爲理由認定相關仲裁協議無效。目前,律政司正積極推動將“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兩項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整個大灣區。

其次,林定國分享道,企業法務必須增強處理涉外法律問題的能力。“律政司正推動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我們非常樂意配合大灣區內地企業的法務需求,依託學院爲平臺,爲企業提供涉外法律實務培訓。同時,我們期待通過廣東省律師協會等不同渠道,多傾聽企業的意見,讓我們能提供更好的涉外法律培訓。”

文|記者 郭思琦圖|主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