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來了!自港澳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提高至12000元

6月28日上午,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公告,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相關修訂條款,2024年7月1日起,將提高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由原本的5000元人民幣提高至12000元人民幣。

關於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7號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相關修訂條款,現就提高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自香港、澳門進境,年滿18週歲的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2000元以內(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同時,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允許上述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量的免稅商品,連同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5000元以內(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

二、從澳門經“一線”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按現行規定執行;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地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執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調整外,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現有規定維持不變。

四、上述有關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羅湖、福田、深圳灣、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拱北、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等6個口岸實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廣至全部進境口岸(橫琴“一線”口岸除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6月27日

據悉,目前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覈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徵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徵稅。

來源:財政部網站、海關發佈、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