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不甘分手誣指遭性侵 法官判囚4個月
吳姓女子與黃姓人夫在桃市龜山區租屋同居,2021年農曆春節後遭房東發現黃男金屋藏嬌拒租,且2人疑感情生變,吳女竟於當年3月初於9天內二度報警提告黃涉嫌性侵,案經桃園地檢不起訴、地院判無罪後,黃反控誣告,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吳女依犯2次誣告罪判應執行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也不予緩刑,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42歲吳女與黃姓商人搞外遇,在桃市龜山區共築愛巢,2021年農曆春節過後,黃男較少回到同居處,吳女連環call找人未果,先於同年3月1日晚間8點49分到桃園市龜山警分局偵查隊報案,指控遭黃男於2月16日晚間性侵,同年月9日凌晨2點44分至龜山警分局大林派出所,補述案情時,又捏造2月28日中午遭性侵一事,提告妨害性自主並附帶民事賠償。
經調查後,就2月16日性侵部分,經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復經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而確定;就2月28日性侵事實部分,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判決無罪。
法官審酌,被告吳女無端誣指黃男涉有2 次妨害性自主罪嫌,造成黃可能遭受刑事追訴風險,不僅需花費時間、勞力及精神應付偵審程序,心理更承受極大壓力,並使國家偵查及審判機關進行無益調查、偵查、審理程序,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正確性,無端浪費司法資源,衡酌被告吳女犯罪動機手段、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及因與黃男和解失敗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法官也說明,考量被告吳女2 次誣告黃男妨害性自主案件,造成黃受有受刑事追訴,損害非輕,且亦未能與黃男達成調解,取得諒解,因此法院認爲此案仍有執行刑罰的必要,不宜宣告緩刑。
新北吳女不甘分手,誣指遭黃男性侵2次,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吳依2次誣告罪判處應執行徒刑4月,本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