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住宿券 留意開發票時點

歲末年終將至,旅遊商機蓬勃,許多業者推出住宿券等促銷手法。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歲末年終將至,旅遊商機蓬勃,許多業者推出住宿券等促銷手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銷售自家飯店住宿券,即使銷售時已收款,也可等到消費者實際入住使用時再開發票。

但如果非旅宿業,而是其他一般業者代爲銷售其他飯店住宿券,則要在消費者付款當下就開立發票。

耶誕、跨年檔期將至,業者抓緊機會推出各式優惠住宿券,搶攻國旅商機。國稅局提醒業者務必留意開立發票時點,可能會根據行業不同而有所差別;消費者也應留意何時能取得發票。

國稅局表示,雖旅宿業者在銷售住宿券時已收取款項,但由於住宿服務具「延後履行」特性,法令允許旅宿業者在消費者入住並完成結算後再開立發票;不過一般商業業者必須在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後立即開立發票,無法延後。

住宿券開立發票時間點

舉例來說,小明經營一般商業買賣業務,他在臉書開團銷售各大飯店住宿券,當消費者支付3,000元購買住宿券時,小明須立即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消費者,無論該住宿券是否立即使用。

另一種情形,小珠經營一家旅館,並於官網銷售自家住宿券,消費者以3,000元向其購買住宿券,小珠收到款項後可暫不開立發票,待消費者實際入住並結算後,再依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另依據時限表規定,一般飲食業,憑券飲食者應在「售券時」開立發票,旅宿業者若有單獨銷售餐券,也應比照一般飲食業者,在銷售餐券時就要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提醒,旅宿業者與一般商業業者皆應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避免未開立或短漏開情況,若業者發現疏漏,可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補報者可免除處罰。

國稅局呼籲,隨着耶誕節與跨年假期接近,旅宿業者與一般業者應更加留意銷售與發票開立時間點,避免因疏忽違規,影響企業形象與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