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腿骨折三家醫院沒看好,男子反被“治”成殘疾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萌 王玥穎 記者 毛曉華)泰州男子包某因小腿骨折先後到三家醫院治療,沒想到最終竟要進行植皮手術,且手術後仍未完全康復,經鑑定造成了10級殘疾。男子一氣之下將三家醫院全都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發現三家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均有過錯,其中,前兩家醫院各賠償患者5%賠償責任,第三家醫院雖存在過錯但與包某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2年1月9日,包某因兩年前受傷骨折,至某南醫院治療,行右小腿內固定取出及清創術。當年3月8日,因傷口一直未癒合,包某又至某方醫院治療,但效果不佳,傷口反而擴大數倍,行動困難。

無奈之下,包某於2022年3月15日至某中醫院治療,因傷口已經大面積潰爛,中醫院進行了植皮治療,這才保住小腿。目前其雙下肢瘢痕伴右踝關節輕度功能障礙,被評定爲十級殘疾。

包某認爲,三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原告多次治療甚至植皮填充,目前小腿行動仍存在障礙,三被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原告全部損失的25%承擔連帶責任。

三家醫院均辯稱,原告的殘疾等級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與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委託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司法鑑定,發現三家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過錯。

法官在庭審中表示,患者右脛骨慢性骨髓炎,與外傷致其右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後感染有關,不是某南醫院、某方醫院、某中醫院醫療行爲所致,但某南醫院、某方醫院醫療過錯行爲致病程延長及可能加重病情,僅在患者的損害後果發生或進展過程中起輕微的促進和加重作用,即使沒有發生醫療過錯,患者右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後感染併發脛骨下段慢性骨髓炎術後通常難以完全避免遺留下肢瘢痕及踝關節功能障礙,即損害後果通常情況下仍然難以完全避免,考慮某南醫院、某方醫院的醫療行爲在患者的損害後果中以輕微原因爲宜。在輕微原因中,某南醫院、某方醫院難以區別主次,建議各佔50%爲宜。

法院認爲,綜合分析患者自身疾病、醫方存在的過錯,最終酌定某南醫院、某方醫院對原告的損害後果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鑑於某中醫院雖存在過錯但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故其無需對除鑑定費以外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