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IFRS 10 防範重蹈安隆案覆轍
臺大會計學系副教授許文馨昨(23)日在立本臺灣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2013版與2010版IFRSs重大差異公報」擔任講座。她舉例指出,某公司集團想投資發電廠,但該集團龐大各方面投資很多,與金融機構有很多往來,如今若要再向銀行借錢投資電廠,銀行即使允許再貸給該集團,須要對該集團的財報做整體評估,才知有多少剩餘價值可爲擔保,集團與銀行都很頭大。
許文馨說,律師想個方法,將該電廠從集團切割出來,成爲所謂「特殊目的個體」,於是銀行有了明確且乾淨的抵押品,就是該電廠的資產,自然會樂於給予融資。
不過,安隆案爆發後,世人赫然發現有人把它發展成一種「新興的經濟模式」,那就是萬一電廠付不出本息給銀行,所有責任由該集團負責,以安隆來說,就是由安隆公司負責保證。
問題是,安隆卻成立上百千家特殊目的個體,以致於安隆的負債不知數十上百倍於資產,而這特殊目的個體並不與集團編列合併財務報表,所以投資者在報表上是看不出來的,一旦爛瘡爆發即不可收拾。
安隆案爆發後,美國再爆次房貸連動債弊案,2010版對控制的定義,加上SIC 12重視風險與利益的規範,似乎尚不夠嚴謹。
許文馨強調,IFRS 10可以說是IAS 27加SIC 12的進化版,它不僅講究權力和報酬,要確定誰纔是真正有控制權時,更要講究「權力與報酬的連結」,也就是到底是誰有「權力」,可以讓他得到報酬,這纔是公司真正的控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