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香鋪煙火爆炸4死38傷 桃市消防局連帶國賠1077萬
2011年造成4死38傷的新北市五股新興堂香鋪爆炸案,受害者提告索賠,最高法院認定桃園市消防局未依法檢查、清點沒入煙火,怠於執行職務,判決連帶賠償確定。 圖爲「新興堂」香鋪爆炸現場,新北市政府事後進行拆除毀損房屋工程。(本報資料照片)
2011年造成4死38傷的新北市五股新興堂香鋪爆炸案,受害者提告索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桃園市消防局未依法檢查、清點沒入煙火,怠於執行職務,公務員過失不作爲行爲致民衆身體、財物受損害,判決連帶賠償1077萬8532元確定。
桃園萬達煙火在2011年發生廠區爆炸造成1死2傷,桃園市消防局廢止該公司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只發函指示萬達逕自處分殘存煙火,萬達爲減少損失,將煙火轉給新興堂香鋪,但因搬運過程震盪不慎引燃爆炸,造成4死、38人輕重傷,附近20多戶房屋受損。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桃園市消防局與萬達公司應連帶賠償受害者1727萬2248元,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消防局未依法檢查、清點沒入煙火,怠於執行職務,酌減金額後改判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其他駁回上訴確定。
高院更一審認爲,萬達公司許可證經廢止而失效後,已無繼續儲放爆竹煙火的適法權利,但桃園市消防局只發函通知萬達公司在2011年4月30日前自行變賣或銷燬前開具危險性之爆竹煙火,難認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之作爲。
更一審審酌桃園市消防局的公務員沒有扣留、清點、封存或禁止萬達公司自行變賣爆竹煙火等行政上規制手段,導致受害人受有身體、財物之損害,爭受害人可請求桃園消防局國家賠償,判決須連帶賠償1077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