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相驗有漏洞 監院促請衛福部及雙北檢討
新冠肺炎相驗有漏洞 監院促請衛福部及雙北檢討。(報系資料照)
本土新冠肺炎疫情今年5月爆發,發生多起民衆於醫療機構外猝死案例,經檢察機關司法相驗後始確認死者已罹患新冠肺炎,導致大部分未具醫衛專業的檢警人員在執行司法相驗工作之際,被置於顯不合理的染疫高風險之下,更使司法相驗有成爲防疫破口之虞,監察委員林國明、郭文東表示,促請衛福部及雙北檢討改進。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林國明及郭文東調查報告,指出全國各地檢署於今年5月1日至6月22日間經司法相驗後始確認死者爲新冠肺炎確診者之案例總計24例,除其中5例之死亡方式爲意外、輕生或不詳,爲「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者」,屬司法相驗範疇外,其餘19例之死亡方式均爲自然死亡,本應由衛生機關爲行政相驗,衛生機關卻拒絕受理,迫使該類案件不得不轉爲司法相驗,徒增檢警機關之困擾,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
監委指出,疫情指揮中心6月17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後決議,除疑爲非病死外,應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但經調查,南投地檢署轄內,直至9月仍發生相驗爭議計6例,常見衛生機關以未具備病歷資料爲由,拒絕行政相驗,衛福部應督促各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落實決議,不得有推諉情事。
監委發現,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17日相驗爭議協商會議前,醫師於行政相驗時,竟無法對屍體採取檢體後送請醫事檢驗機構檢驗,故而無法確認該具屍體是否具有傳染性病毒,更無由採取後續防疫管制措施,此無異形成防疫上的重大缺漏,衛福部疏未針對行政相驗之採檢規劃檢驗量能,法制上亦有欠缺,應予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認爲,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由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爲疫情高風險熱區,相驗時應一律進行PCR檢驗。但自6月18日到7月26日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到場進行行政相驗計219件,其中僅5件採檢送驗;而新北市部分,派員到場進行行政相驗計46件,其中27件仍未經採檢送驗,雙北於行政相驗時將上開決議置若罔聞,顯有明顯瑕疵及疏失,另衛福部怠於監督,均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