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實務新近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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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近月發佈兩項公告,進一步減省新加坡專利申請人的負擔。

公告I:Circular No. 3/2024[1]

2024年8月15日發佈的Circular No. 3/2024,修訂新加坡專利法細則rule 42(1B):若依新加坡專利法section 29(1)(c)以Patents Form 12請求實審,而其基礎檢索報告是PCT案IPOS所提供的檢索結果,毋須再提交檢索報告複本、其引證案(含非專利文獻引證案)複本、前述引證案同族案清單。

本條條文修訂生效日爲2024年8月16日,可回溯適用該日前所提實審請求。

公告II:Circular No. 4/2024[2]

同月19日發佈的Circular No. 4/2024,是一項試行辦法。依規定,專利申請人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36個月內循以下任一途徑請求實審:合併請求IPOS檢索暨實審、利用外國/PCT對應案檢索結果請求IPOS實審,或依IPOS檢索結果請求IPOS實審;若申請人額外繳交延期請求規費SGD 250及每月延期費SGD 200,36個月的期限最多可延長18個月。而按此次試辦方案規畫,符合規定資格的申請人,在一些情況下可免費延長請求官期18個月。

假使有申請人想利用這項辦法取得免費延期期間,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1) 其實審請求類型爲上述三種之一[3];(2) 申請案最早優先權日起36個月的期限日(非經延期後的期限日)落於辦法規定期間,即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含起迄日);且(3) 符合其他各項相關規定。

若通過IPOS審覈,36個月的期限日自動免費延後18個月,也就是申請人若需要更多時間評估如何推進新加坡案,比方想先觀察發明商用發展前景,又或希望先等候外國對應案檢索審查結果,利用本項辦法,最多將可省下3,850元新幣規費。

同時,請求適用本項方案的申請人,仍可利用SG IP FAST、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ASPEC)、新加坡及越南Collaborative Search and Examination (CS&E)、PPH等途徑,請IPOS加快制發檢索/審查報告;譬如延期期間有外國對應案收到正面審查結果,即可用作PPH基礎案,請IPOS加快新加坡案審查。而等新加坡案覈准後,又可持新加坡正面審查結果,加快東協多國對應案的專利審查及授權。

據IPOS表示,利用PPH機制在新加坡請求加急的案件,IPOS目標是在收到PPH請求之日起10個月內,就針對該件新加坡專利申請案制發第一份書面意見,通常全案OA較少、覈准率較高。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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