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賬號“名實不符”,相關權益歸誰?(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施 鈺

近年來,直播、短視頻等業態迅速發展,催生出網絡主播等職業。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部分新媒體賬號存在實名認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可能導致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權糾紛。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的陳女士使用自己的手機號,在某新媒體平臺註冊了個人賬號。經過長時間運營,擁有了200多萬關注者,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2021年,陳女士準備開始直播,經男友吳先生同意後,使用吳先生的身份證、銀行卡完成了實名認證。綁定賬號的銀行卡用於提取該賬號產生的收益,由陳女士管理、使用。2022年,兩人分手,吳先生收回了綁定的銀行卡,賬號產生的收益仍提取到該銀行賬戶,再由吳先生轉交給陳女士。

2023年1月起,吳先生自行變更了該賬號的密碼、綁定手機號等信息,且拒不歸還陳女士經營該賬號產生的收益。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陳女士訴至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要求吳先生返還該賬號,並變更該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

賬號“名實不符”,相關權益該歸誰所有?“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文明確賦予虛擬財產成爲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財產的權利。”閩侯縣人民法院法官張文仲認爲,涉案賬號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張文仲介紹,陳女士與吳先生在交往期間並未對該賬號的歸屬簽訂相關書面協議,但陳女士與平臺簽訂過用戶協議,約定賬號僅限本人使用。即使之後賬號實名認證人與初始註冊人不一致,也不能排除陳女士對賬號享有的使用權。

涉案賬號經過陳女士長期運營,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依附性和關聯性,該賬號產生的經濟價值與陳女士本人的勞動息息相關。而吳先生未參與管理、運營過該賬號,且在實名認證後未分配過收益或提出過分配收益的主張,可證明其知道自己不享有該部分財產權益。

經過法官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賬號歸陳女士繼續使用,由陳女士給予吳先生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吳先生配合陳女士變更賬號實名認證信息。

“平臺賬號等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權利歸屬的認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結合賬號的人身屬性、財產屬性和有利於財產價值的發揮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評判。”張文仲說。

閩侯縣人民法院提醒,用戶在註冊和使用平臺賬號時,應詳細瞭解平臺用戶服務協議,提供個人真實的身份信息進行賬號註冊或實名認證。賬號註冊人和實名認證人不一致時,雙方應就賬號使用權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後續糾紛。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20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