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安看似美好 房貸沒想像容易

一一二年八月財政部修正「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一般簡稱爲「新青安」,帶動預售屋準備交屋者和新成屋、中古屋有意購買者積極買房,進而申請該項購屋優惠貸款,以及不符合申請條件但預期房價將大漲之民衆亦向各銀行申請購屋貸款,導致「銀行法」第七十二之二條近月來又受到主管機關、金融業者、與民衆的注意。

其實以前商業銀行也有所謂的房貸排撥現象,只是時間沒這一次長久,故引起大衆矚目。

一般購屋者注重新青安的優惠內容包括貸款額度:自八百萬元提高至最高一千萬元;利息補貼:政府額外補貼一點五碼、公股銀行配合減半碼,共優惠兩碼;貸款年限:由卅年延長至四十年;以及寬限期:由三年延長爲五年。

事實上,銀行會依借款人資歷、收入、不動產估值等評估授信條件,除利息補貼外並非每人都可獲得以上條件,但政府(內政部住宅基金)提供的一點五碼利率補貼和公股銀行減少調升半碼之優惠,皆僅適用至一一五年七月卅一日,而非整個借款期間或是前五年寬限期都有優惠。

另有些人認爲目前許多銀行房貸要排撥,應轉向其他管道或用變通方式取得房貸額度,進而採用下列方式,殊不知有些法規實務細節常爲人所忽略:

首先,向保險公司申貸:「保險法」第一四六之三條規定,以動產或不動產爲擔保之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連同其他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卅五。

其次,向租賃公司申貸:租賃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非屬銀行金融機構,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租賃公司不能貸款給一般民衆,故只有公司戶可向租賃公司申貸,但承作利率一般高於銀行。

再次,向農漁會申貸: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購置住宅放款及房屋修繕放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十五。

最後,以舊屋增貸或申請信貸購買房屋:目前受限排撥的是借款用途爲「購置不動產」,不論舊屋增貸或申請信用貸款補足購屋款,申請借款時資金用途即使非購置不動產,但金融機構貸後管理追蹤資金流向,如最後是轉入建商或房屋賣方帳戶支付購屋款項,仍是違反授信準則。

由上可知,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各受相關法令限制,尤其房價是否泡沫化或臺灣是否會發生類似美國的次級房貸風暴,對目前金融機構授信審查而言更是愈加謹慎。

新青安沒想像的好,房貸沒想像的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