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 9天空窗 法官難逃縱放陳啟昱質疑
臺南地院昨晚發佈聲明稿,還原陳啓昱聲押案始末,強調過程中並無任何延宕、不周之處。 圖/本報資料照
檢調偵辦臺鹽綠能高層與廠商共謀詐財案,上月廿四日聲押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五人,全遭臺南地院無保釋放,如今無保裁定遭撤銷要重開羈押庭,陳啓昱卻失去蹤影,長達九天空窗期,即時抗告、羈押庭的即時性,臺南地院法官似乎從未放心上,司法被懷疑縱放、包庇特定人,肇因於不尋常的做法,難以讓普羅大衆信服。
過去因多名重大矚目案件被告羈押爭議,有人趁空窗期逃亡,引發外界極大批評,司法院曾以公函行文各級法院,指示建立「準即時抗告」制度,要求法院在處理重大羈押抗告案件時,應在廿四小時內作出裁定。司法院此一公函,就是因爲在多次發生重大知名人犯,藉由聲押庭往返一、二審間的空檔潛逃或串、滅證,但臺南地院似乎從未把相關規定放在心中。
檢調歷經一年多調查,十月下旬聲押時,就提出扣案的手機內通話紀錄等顯示有串、滅證之虞,但法官對臺鹽與子公司臺綠間的責任加以切割,爲陳啓昱撇清責任;另一方面對另外被聲押被告認定犯嫌重大,但認爲檢方偵查證據已鞏固,沒有羈押必要,當時無保釋放的理由一出,就引發法界議論。
當一審無保釋放的裁定被二審撤銷,臺南地院未在第一時間重開羈押庭,即使辯稱沒規定要馬上重開,但對比其他法院處理重大矚目案件速度,臺南地院慢慢來的牛步作風,在關鍵當事人銷聲匿跡的結果下,也怪不了外界的質疑聲浪。
法界人士直言,遇上社會矚目案件,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原應獨立審判的法官不論在心證或證據力上,面對裁押與否往往會更加「特別謹慎」;近十年來愈來愈多的法官不輕易押人,但理由終究要能經得起檢驗,法官固然有其審判核心領域不容侵犯,但自由心證不能完全脫逸於社會標準、恣意爲之。
爲避免捉放曹的司法歹戲一再重演,法界曾討論聲押一旦被駁回時、嫌犯的處置方式,如何避免權貴犯罪時,有更多機會串供、滅證、逃亡,現行制度仍有可檢討精進作爲外,執法者與裁判者更不該留下讓人質疑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