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企業以債作股攬才 有眉角

公司資金並不充裕,想保留資金,但又需要延攬人才開發產品服務,能夠怎麼做?一定是給「技術股」嗎?創業者爲此常詢問解決之道。

依公司法第99條之1及第156條第5項規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都可以用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繳股款,這些都是「不以現金」換取股份(出資額)的方式。在決定做法時,可以有三個思考方向。

首先,「貨幣債權出資」儘管法無明文限制種類,但仍須留意實務上仍會檢視是否符合「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的立法目的,因此並不包括「對第三人之貨幣債權」,因此股東以債權抵繳股款時,僅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此外,如爲股份有限公司,還需要經過董事會決議貨幣債權抵充之股款數額。

其次,如果是「技術出資」,須留意的是,限於「公司所需」且「非屬公司自行研發之技術」。因技術出資在公司法上並無明確範圍定義,因此除傳統智慧財產權外,也很常將非專利技術、資源或人脈等資產納入此範圍中,暫且不談這些「被聲稱的技術」有時有會計科目認列與否的問題,在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情況下,光在會計師查覈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時,公司即需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使公司爲此又需先支付相當費用成本,而不符合公司保留資金的需求。

在這樣的情況下,創業者爲延攬人才,若着重於該人才爲公司提供研發,原本需要真金白銀的支付薪酬,但其實也可透過轉換服務模式方式,也就是採用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將公司原本需支付給該人才的服務報酬,作爲出資方式抵繳公司出資額或股款(即俗稱的「以債作股」)。

藉由將直觀式的技術內容入股,改爲人才對於公司所有的服務報酬債權抵繳出資額或股款,可免除出具鑑定價格意見書的要求(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無此應備文件要求)。但公司於辦理增資時,仍需提供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該表中並應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

第三,要留意的是,當公司以股份替代服務價金債務給付時,創業者仍需留意換取給該人才的整體出資額或股份佔比,確保自己對於公司經營權的掌握度。同時,爲避免發生人才在取得公司出資額或股份後即離開公司、或研發期間發現雙方有難以維繫合作的情況,以及辦理公司增資登記的作業次數,建議創業者在給與出資額或股份前,與其約定分階段或達到特定期間時結算後授予約定比例的出資額或股份,也約定好雙方不再合作時,出資額或股份的處理方式,像是創辦人可以特定金額購買等退場機制。至於如該人才將由公司所聘僱的情況,也可藉由對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抵繳股款處理。

(本文由衆勤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張媛築口述、記者葉卉軒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