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航停業卻否認 董座要賠投資人499萬

2016年11月傳出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興航卻發佈虛僞重大訊息,否認媒體興航將停業的報導,投資人被誤導受損失,委由投保中心提告求償,高院判決董事長林明升(見圖)等4人須賠償126名投資人共499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2016年11月上市公司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但卻發佈虛僞重大訊息,否認媒體關於將停業的報導,投資人被誤導受損失,委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4日判決董事長林明升和興航破產管理人等4人,須賠償126名投資人共499萬多元。可上訴。

投保中心提起民事求償訴訟指出,復興航空爲了停止營業,在2016年11月17日與律師簽訂2份金錢信託契約,信託財產12億元,並在同日移轉完畢,媒體知悉後報導,但該公司同年月21日卻發佈訊息否認將停業。

投保中心表示,興航隔天舉行臨時董事會通過解散公司,並追認17日簽訂的信託契約,導致復興航空股票及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一路下跌,投資人因此受有損害,林明升是復興航空董事長,須與劉姓總經理和兩位破產管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明升等人須連帶賠償499萬2149元,上訴後,高院二審認定,復興航空在籤立信託契約當天就把12億元信託資產移轉到信託財產專戶,作爲處理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資遣、支付薪資之用,明顯爲因應停止營業的處理措施,但卻未揭露此信託契約,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

高院指出,林明升明知興航即將停航解散,竟在2016年11月21日發佈否認媒體停業報導的虛僞重大訊息,並經劉姓總經理等人籤核,林及劉共同公告不實內容的重大訊息,誤導投資大衆,須和破產管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共499萬2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