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納諾*-KY總座閃辭 林賴美枝發3項聲明

林賴美枝強調,擔任總經理期間,兢兢業業所爲,均對得起股東,不能繼續承擔進行臺電工程案整改事宜,屬情非得已,爲免淪於『有責無權』困境,不得不辭總經理職務。呼籲後續接任此工程案負責人,仍應繼續推進工程整改事項,期能儘快達成合約簽訂之履約處理量能。

林賴美枝聲明如下:

一、本人擔任納諾*-KY總經理期間約1年2個月,剛進入公司前期3個月時間,深入瞭解公司營運情況,後續迄今已有作爲,其中較重要者說明:

(一)爲納諾納離水產品開展多元化銷售渠道,期能擴大、提升市場銷售。

(二)促成納諾子公司鴻超環保與臺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契約,以解決先前履約爭議;納諾原面臨鉅額違約賠償金及後續工程無法收款等棘手問題,經本人帶領團隊努力爭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且在協調過程中導入外部專家團隊、進行工程評估,也因此與臺電興達廠達成工程整改方案共識,並獲得調解成立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出具調解成立書結果,包括:臺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第一階段已產生違約金及蒸氣超額使用費用共約新臺幣4046萬元債權不存在;臺電對於鴻超環保後續第一階段因設備效能不足導致處理水量未能達契約租賃量部分罰款予以免除,並可就每日現行能處理量支付約工程款6000多萬元;臺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因設備效能不足導致處理水量未能達契約租賃量部分,於第一階段免除,第二及三階段如未能達契約租賃量則將予以罰款。

二、從原先納諾需支付鉅額賠償金,經本人帶領團隊努力達成調解後,或不需支付臺電違約金,甚者臺電同意繼續支付公司後續工程款;在在可以明證,本人對於納諾與股東權益的增進,確實有效協助納諾解決當下重大難題。惟前因納諾公司臺電案系由本人帶領團隊爭取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後,納諾公司取得工程款部分,若用於工程設備整改,即可符合合約工程標準,進而可望達到2024-2025第二及三階段的工程要求及取得工程款,更可爭取後續臺電其他相關工程案。憾因納諾於調解成立收到工程款後,卻變動決策,不予進行臺電案相關整改方案?則納諾恐有未來將面臨工程案不符標準,而發生遭罰違約金風險!?現今公司治理上核決權限缺失,致使本人深感無奈,已無法承載股東期許,故而辭去總經理職務,由納諾董事會另請高明。

三、接任總經理1年2個月期間,兢兢業業所爲,均對得起股東,不能繼續承擔進行臺電工程案之整改事宜,情非得已,本人感到非常遺憾!但爲免淪於「有責無權」困境,不得不辭總經理職務。又無論如何,爲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本人特此呼籲,後續接任此工程案負責人,仍應繼續推進工程整改事項,期能儘快達成合約簽訂履約處理量能,避免第二期開始未能達標,以防造成納諾公司須負賠償責任的困境!?綜上,爲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與保障投資大衆知的權利,並請納諾以重訊公告本人本件辭職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