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加重罰鍰 實習生派遣工有保障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除加重罰則,另將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納入規範。(圖/達志/示意圖)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正重點除將要派單位及使用技術生之事業單位納入規範對象、明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定義,並加重僱主違反該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爲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賦予主管機關公佈違法者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及按次處罰之權限。
此次修法重點有包括僱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另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且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也適用。
該草案修正後明訂實習生、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之定義。明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復職,係指回覆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此外,也加重僱主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及禁止對申訴者爲不利處分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爲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同時,違反訂有罰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部強調,相關修正條文發佈施行後,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僱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