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國小三年級女兒 狼父遭重判7年半定讞

性侵國小三年級女兒,狼父遭重判7年半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男子19年前趁妻子回孃家居住期間,性侵當年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女兒,多年後女兒在教會分享性議題時說出年幼時遭父親性侵害,經熱心教友通報後,男子遭起訴,最高法院斥責他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6月定讞。

2005年3月間某日,他的妻子因遭他家暴而獨自返回臺南市永康區之孃家居住約1個月,他在妻子離家期間,將當時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女兒帶進房間內,不顧對方哭泣並口頭表示「不要」,強行脫下她褲子後,以其手指或生殖器插她私處而爲強制性交。

一審及二審斥責他是被害人父親,竟爲圖一己性慾之滿足,不顧女兒哭泣及反對爲本案性侵害之行爲,造成她身心之創傷及陰影,惡性非輕,且他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