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身障女服刑期滿出獄 法官判強制治療
桃園劉姓男子2011年性侵智能障礙的鄰居,最高法院斥責他犯行惡劣將他判刑7年6月,他入監後預計今年中旬服刑期滿;臺灣高等法院依大法官釋字799解釋讓他到庭陳述意見後,裁定強制治療,不讓他出獄趴趴走。
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上個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認爲《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沒有讓性侵犯向法院提出停止治療聲請,可以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屬於違憲,2年內要修法,修法前法院應依釋憲意旨辦理。
劉姓男子在2011年8月,見鄰居是智能障礙的女子,他邀約對方到家中唱歌后,強行將她壓制在沙發上,不顧對方推拒加以強制性交,法院將他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6月徒刑,他入獄後今年7月5日服刑期滿。
檢察官認爲,劉男在2014年8月7日入監執行,據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函送相關資料,其經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劉男經鑑定、評估,其仍有再犯之危險,因此向法院聲請執行刑後強制治療。
高院依釋字799解釋意旨,就聲請宣告強制治療程序讓劉男親自到庭陳述意見,法官審理後認定劉有再犯之虞,裁定他在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