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富大火燒3天釀1死 檢認按照法令、儘可能控管不起訴

旭富大火前年連燒3天,還釀1死意外,桃園地檢署偵結認爲、儘可能控管,給予不起訴處分。(賴佑維攝)

桃園市蘆竹區旭富製藥廠前年12月20日大火連燒3天還釀1死意外,桃園地檢署偵辦後,確認反應槽的玻璃碎裂,導致金屬鐵屑混入化學濃縮液,導致爆炸失控。但檢方發現旭富按照法令檢查,且儘可能就設備適用性及製程安全管理控管,偵結給予不起訴處分。

旭富製藥廠當時大火連燒3天,還延燒5工廠,造成1名移工死亡、1人受傷。桃園地檢署偵辦後,確認起火點在於生產部3區反應槽,起火原因送往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調查後,發現直接原是反應槽於生產中非預期破損,反應槽玻璃碎裂,導致金屬鐵屑混入化學濃縮液,產生大量放熱反應引發非預期的熱失控爆炸,間接原因是每批次生產前,並未開槽檢查確認設備狀況。

檢方又說,旭富是國內相當規模製藥大廠,有職業安全、生產部門,並聘用專業人員管理,案發前已經生產相關產品,火警區域事發前成功生產3批產品。此外旭富公司也按照作業流程制定冷卻操作程序。除依照法規有定期檢查設備外,也自制自動檢查計劃,每年定期檢測反應槽,每月巡檢設備有無正常。生產藥品前,也依規定以目視檢查。

檢方也請來2名業界資深人士詢問,1間藥廠陳姓總經理說,業界慣例中,同藥品的批次生產間,不會開槽檢查設備,也沒聽過玻璃內襯破裂而爆炸的案例。另名曾姓副總經理也說,玻璃內襯要請專業公司火花測試,但是很花時間,不可能每批次生產前檢查,雖然玻璃內襯損傷有聽過,但是導致爆炸也是首次聽說。

檢方認爲,旭富公司已有定期檢查,且法規沒規範每批次生產前須開槽檢查,業界也無此慣例。認爲旭富公司已經客觀上儘可能就設備適用性及製成安全管理控管,難因反應槽在生產中發生非預期破損引發爆炸,造成移工死亡,就認爲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者相關義務情形,另外被害人家屬也和旭富達成和解,因此給予旭富公司、翁姓負責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