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籲主管機關 檢討處分案附負擔

世新大學「傳播產業發展高峰論壇」-數位服務平臺之新時代管制研討會上,多位學者建議主管機關檢討處分案附負擔,以順應數位匯流發展。圖/林淑惠

公平會於今年一月,以大富媒體、凱擘違反當初併購時的附加條款,對兩家公司祭出最重罰鍰合計1億元,引起市場軒然大波,26日在一場研討會中引發多位學者討論,認爲本案天價罰款有違比例原則,處罰對象違誤,並形成雙刃雙重管制情形,建議公平會等主管機關應順應數位匯流發展,適時檢討處分案的附負擔並訂定期限,才能因應市場狀況,切實促進產業競爭與發展。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黃仁俊教授在世新大學「傳播產業發展高峰論壇」中發表論文表示,現行公平會及NCC核可媒體併購案時,形成「雙頭管制」、「雙重處分」的「雙刃附款」管制情形,以大富及凱擘案爲例,可能涉及裁處權時效的認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爲5年,而處分書中所載凱擘公司涉及頻道聯賣及共同經營行爲繫於100年至107年,非在113年回溯五年即108年起算的權限範圍內。

黃仁俊並認爲,大富媒體爲凱擘的投資股東,並非經營者,屬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公司治理,公平會處罰大富媒體有違無責任無處罰原則。兩家公司各遭罰鍰5,000萬元天價,有違大法官釋字641號、716號,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爲處以罰鍰,應依情節輕重使責罰相當。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依仁表示,數位匯流發展至今,市場已有很大轉變,競爭替代服務多元,附負擔也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重新檢討。

前公平會委員、現任臺北商業大學兼任副教授李禮仲指出,此案有程序爭議與實質爭議,公平法13條結合案檢視標準是整體經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但本案僅以形式上違反結合負擔即加以處罰,有違規範之目的。再者,附負擔應有一定期限,應不超過五年,建議公平會因應時空環境變化有所檢討,行政規範不應成爲產業的絆腳石。

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教授何吉森也認爲,主管機關附負擔規管過多,附加不必要的條件,反而限制產業發展,更限制整合後的綜效,導致產出內容動力欠缺誘因,失去市場供需原則,箝制產業發展。

公平會委員辛志中在會中表示,公平會近來趨勢亦朝向減少附款,像臺臺並、遠亞並等結合案附款都有減少。因應市場事實變更,業者可依行政程序法128條規定,申請處分廢止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