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防法修正三讀 民團呼籲政府「搶時間」做3件事

董氏基金會指出,加熱煙商在歐美國家經常使用公車燈箱、櫥窗秀、促銷推薦女郎、展示店、贊助音樂活動等宣傳手法,吸引青少年族羣。(王家瑜攝)

臺灣拒菸聯盟今天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務必在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告實施日之前,先完成三項準備工作。(王家瑜攝)

我國今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民團提醒,本次修法牽涉到多個相關辦法,政府應在煙防法公告實施日前完成3件事,以免出現法律「空窗期」,等同爲加熱煙煙商開後門,甚至造成全臺約5萬家零售商挨罰。

歷經5次朝野黨團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終於在立院三讀通過,這是立法16年來首度修訂,內容包括:納管加熱煙及載具、禁止電子煙、提高煙品警示圖文比例至50%、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

由全國家長會長聯盟、臺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團體發起的「臺灣拒菸聯盟」,趕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除了感謝不分黨派立委推動菸害防制,也提醒政府,務必在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告實施日之前,先完成三項準備工作。

首先,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告施行之日,必須同步依第7條公告「加熱煙爲指定煙品」,否則屆時加熱煙及其載具將無法可管。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指出,煙防法法規中使用許多模糊的名詞,若主管機關沒有同步公告「加熱煙是指定煙品」,納管指定煙品的條文等於是空白支票,加熱煙自然不受限制,可以大張旗鼓廣告宣傳,甚至免費贈送給民衆,也不需經過健康風險評估。

其次,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告施行日之前,必須同步公告修正「煙品資料申報辦法」,且加熱煙菸草柱須已完成申報,否則所有市面上的商品都屬違法。臺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秘書長、臺大醫院家醫科醫師郭斐然指出,煙品成分須事先申報才能販售,加熱煙也是同理,未申報將有違法問題;除了菸草之外還有哪些添加物,煙商不應隱匿,要詳實申報,否則民衆無從得知可能造成什麼健康危害。

最後,根據菸害防制法修正後第13條,販賣煙品的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吸菸有害健康」、「未滿20歲及孕婦不得吸菸」、「本場所不供應煙品及加熱煙載具予未滿20歲者」等意旨之文字。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指出,在煙防法修正公告施行日之前,所有販煙場所都需依照新的「販賣煙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更新標示,否則新法一上路恐違法被罰。

林清麗指出,全國有超過5萬個煙品販售場所,現在需要在公告實行前就改正標語,是相當複雜、繁重的工作,如何落實是值得關注的重點。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黃正銘表示,家長會員遍佈各地,非常樂意協助當地衛生單位,只要發現有還未完成更換告示的店家,就會協助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