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前行長易綱:隱私保護是數字金融時代最大的挑戰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黃子瀟 深圳報道
“隱私保護是數字金融時代最大的挑戰。”
中國金融學會理事會會長、中國人民銀行前行長易綱3月30日在參加“2024年北大深圳論壇”時如是直言。
易綱在1997年進入人民銀行,直至2023年卸任行長時已在央行工作了25年,以監管機構的視角見證了中國數字金融的發展變遷。
他將中國數字金融的發展總結爲“四個小故事”——移動支付、手機銀行、徵信服務、數字人民幣四個領域的發展。
數字金融具有普惠性、即時性、便利性
會上,易綱特別地強調了個人徵信和數字人民幣對數字金融的作用。
“徵信”一詞來自於《左傳》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截至2023年末,全國備案企業徵信機構已達到149家,備案評級機構共計52家。
在談及徵信時,易綱表示,目前以百行徵信、樸道徵信爲代表的個人徵信機構發展迅速,但針對過度採集個人信息等徵信亂象,要予以管制。“對於個人徵信的監管要更嚴格,持牌的要求要更高。”
談及數字人民幣的雙重運營模式時,易綱強調,“數字人民幣並不是人民銀行要跟商業銀行競爭,其目的是後者提供一個更高效便捷的基礎設施,從而加強商業銀行、金融科技公司、電信運營商的服務質量。”
他還表示,人民銀行對數字人民幣採取了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但並不是“區塊鏈”。數字人民幣是央行對社會公衆的負債,它保障並加強了央行宏觀審慎和貨幣政策調控的職能,也保證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通暢。
接下來,易綱深入地解釋了數字金融的性質和特點。他指出,數字金融還是金融,本質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是通過合約進行資金融通,同時明確風險承擔的機制和利益的分配。”易綱總結。
相應地,數字金融具有普惠性、即時性、便利性三個性質。他指出,數字金融可以提高金融業務效率,減少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原來金融機構不願或不能提供服務的大量的長尾客戶得以獲得金融服務,故而具有普惠性;同時,移動支付在中國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因此具有即時性;最後,數字金融不依賴物理網點,簡化了交易過程,因此具有便利性。
總而言之,數字金融彌補了信息不對稱的鴻溝,提高了整個經濟的運行效率。
隱私保護的監管應繼續加強
然而,伴隨着數字金融帶來的諸多優勢,易綱直言,隱私保護是數字金融時代最大的挑戰。
他表示,隨着互聯網的普及,個人信息的泄露和隱私權被侵犯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加,視頻圖像的傳播速率和範圍空前增大,現有法律法規的處罰力度有時不能有效抑制侵犯隱私行爲。
他指出,隨着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新興數據產業的商業模式發生顛覆式的改變,主要通過獲取數據獲得商業回報。
“許多社交服務平臺本身的服務是免費的,但能夠獲取消費者的流量和使用數據,是可以通過其他新興的數據驅動業務獲利的。”他表示。
因此,如何平衡數據共享的需求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對監管而言也是持續的挑戰。
易綱從監管角度將應對策略歸納爲了五點。首先是最小化原則,即在執行特定任務時,只收集和存儲所需的最少數據;第二是透明度和同意規則,應清楚說明使用個人數據的範圍,並獲取用戶的明確同意;第三是數據保護設計,即加大加密技術、匿名化數據的使用;第四,要定期進行隱私影響和安全風險的評估;最後,國家應制定相應的數據保護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在金融領域隱私保護方面的工作已卓有成效。
易綱表示,在金融機構的人工智能模型監管方面,人民銀行推動實施了“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同時金融機構大模型的上線也要獲得金融監管總局的批准。
同時,數字人民幣的“雙層運營”和“可控匿名”也可以充分保護個人隱私。
此外,在2023年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調率》正式發佈,其中強調加強用戶權益保障是其亮點之一。
然而,易綱也直言,目前我國現階段對金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規定較爲零散。“相關規定分散在《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多部法律中,協調性和系統性仍有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