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晃7月大嬰致重傷 法官查「力道與車禍撞擊相當」判保母1年刑
張氏夫妻試管產女委託保母照顧,檢方指控,李姓保母劇烈搖晃7個月大的女嬰,造成嬰兒急性硬腦膜下血腫、左側視網膜出血;臺北地院審理,李女不認罪,法官根據鑑定報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李女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李姓保母2021年8月2日受張童父母託付照顧女嬰,明知嬰幼兒腦部結構不成熟,2022年1月20日下午以不詳方式劇烈搖晃女嬰,致女嬰有左側額葉至顳葉急性硬腦膜下血腫、合併中線偏移、左側視網膜出血的傷害。
李女當天下午5時50分發現有異,叫救護車將女嬰送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救治,經檢查查知傷勢,家長提告,李女被起訴。
李姓保母否認傷人,辯稱從2021年8月開始收託,當時女嬰2個月,照顧過程中,從沒有讓女嬰跌倒、摔倒或撞擊;她說,依醫學院回函,女嬰並不一定是在送醫當天造成傷勢,醫學院只是推測等。
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爲,女嬰在電腦斷層的樣貌、醫療記錄、檢驗報告及證人證詞,都認爲在外觀沒有傷痕下,傷勢是受到「與車禍力道相當的虐性搖晃」所致,必是故意爲之。
女嬰的母親告訴法官「這個寶寶是我花了9次的人工還有試管才做出來的小孩子,我非常非常感恩」、「我們…會抱,但是不會搖晃、飛高高等等完全不會,因爲我們都很怕會去傷害到她」。
法官認爲,李姓保母將女嬰送醫時,在不知被害人受何等傷勢前,即詢問醫院「被害人有無外傷」,而不是問「是否爲先天疾患所致」、「何以突然有腦出血」,問法與常情不合,李女辯稱未將被害人用力搖晃,不足採信。
判決指出,李女身爲保母,應善盡職責悉心照護被害人,卻於被害人年僅7個月時,將被害人大力、劇烈搖晃,造成需開刀醫治的嚴重傷勢,也造成父母的創傷;李女否認犯行,未與女嬰父母達成和解或賠償,不宜輕縱,判刑1年。
張氏夫妻試管產女委託保母照顧,檢方指控,李姓保母劇烈搖晃7個月大的女嬰,造成嬰兒急性硬腦膜下血腫、左側視網膜出血。示意圖。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