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是“順風車”還是“營運車”,車輛性質如何認定
一
案情簡介
董某名下有一輛小型轎車,並在某保險公司爲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董某在某網絡平臺註冊成爲“順風車”車主,提供“順風車”服務。2023年11月7日,董某駕車搭載“順風車”同行人王某等3人時,與趙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導致5人均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董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等3人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趙某修車花費了3萬餘元,其車險承保公司支付了2萬餘元,趙某自行支付了1萬餘元。由於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趙某將董某及其車險投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萬餘元。
保險公司辯稱,其已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了趙某車輛損失2000元。根據行駛證登記和投保約定,董某的車輛使用性質爲非營運,而事故發生時,董某正在從事營運活動,這明顯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董某的行爲符合商業三者險免賠的情形,公司不應承擔商業險的賠付責任。董某辯稱,其提供的“順風車”服務價格由平臺設定,並不按里程收費,目的是降低出行成本,不屬於道路營運範疇,因此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也不會使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二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發生事故前,董某在網絡平臺註冊“順風車”天數已達700余天,提供“順風車”服務時駕車行駛的路線並不固定。且發生事故時,董某連續接了2個目的地並不相近的“順風車”訂單,據此可以認定董某以提供“順風車”服務爲名進行營利性活動。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綜上所述,在董某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車輛行駛路線相對固定,接單路線爲其日常需要途經路線的情況下,本次事故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情形。
董某在投保商業三者險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商業險保險條款中均採用加黑字體的方式就相關免責事項進行了提示說明和告知,董某均簽字確認。這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在董某投保時已就相關免責事項盡到了明確的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董某對相關免責事項應已知悉。因此,判決董某按事故責任比例30%賠償趙某車輛損失9642元,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
法官說法
營運車輛是指從事以盈利爲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相關的運輸產生和獲得經濟利益,如出租車、公交車等。非營運車輛則是指不以盈利爲目的使用的機動車,如私家車、單位自用車等。非營運車輛通常不被允許參加營運活動。
提供“順風車”服務是否構成營運活動,應根據其接單頻率、行駛路線、費用收取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如果車主在不改變日常用車途經路線的情況下,收取合理費用,一般不應被認定爲營運車輛,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應正常賠付;反之,如果接單頻率較高,且頻繁行駛各個不同的路線,以盈利爲目的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則應認定爲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本案中,董某提供“順風車”服務時駕車行駛的路線並不固定,且連續接了2個目的地並不相近的“順風車”訂單,這導致車輛行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應認定爲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故董某的主張不能被支持。
來 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