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公佈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來,四川省宜賓市市場監管系統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四川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部署,圍繞“護民生”一箇中心,“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典型案件。4月29日,該局公開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警示生產經營者依法經營、誠信自律,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案例如下:
案例一: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賓市翠屏區某快捷酒店未按照規定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案。
2023年11月9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公安提示函,稱其在偵辦案件中,發現受害人(未成年人)在當事人場所內被侵害,當事人未對受害人身份信息進行覈實登記。
2023年11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接待未成年受害人入住時,未按照規定進行覈實登記,造成嚴重後果。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行爲。2024年1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做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二: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興文縣某燒烤店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案。
2023年12月26日,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興文縣政法委的查辦案件函,對興文縣某燒烤店對未成年人銷售酒水進行檢查,發現未成年人彭某於2023年11月7日在當事人處飲用啤酒。
經查,當事人2023年11月7日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當事人未對彭某的身份信息進行覈實,違法所得共計300元。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2024年3月29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00元;3.罰款15000元。
案例三: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2024年1月8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民舉報後,對當事人位於某小區物業服務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爲。
經查,當事人與小區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含“如乙方遲延或拒交水電費,甲方可在提前通知後採取停水停電措施,乙方自行承擔因停水停電所遭受的損失”的格式條款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和第六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在經催告用電人、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水費和違約金的情況下,供電人、供水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供水。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八項的規定,構成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行爲。2024年3月15日,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限期三十日內改正,並作出給予警告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安縣紅橋鎮某衛生室使用劣藥案。
2023年11月9日,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紅橋鎮某衛生室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其待使用區域貨架有“頸康膠囊”3盒、“風溼骨痛片”8盒、“維生素B12片”2瓶均超過有效期。因當事人涉嫌使用劣藥,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藥品採取扣押強制措施。
經查閱當事人出具的處方籤,發現其使用的風溼骨痛片等藥品在超過有效期後還在繼續進行使用,當事人確有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爲。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2024年1月4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並予以1.沒收已扣押的藥品;2.沒收違法所得30元;3.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安縣江安鎮某精品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3年12月4日,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對江安縣江安鎮某精品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店內櫃檯在售“淘氣猴”軟性親水接觸鏡斑點貓黑色、“仁康”軟性親水接觸鏡奶茶妹妹粉色等軟性親水接觸鏡總計10瓶,以上產品均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
經查,當事人自稱2023年8月在成都荷花池市場一個商家處購入的上述產品共50瓶,購進價格爲15元/瓶,貨值共1000元,售價20元/瓶,已銷售40瓶,共計800元。當事人未索取供應商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現在也無法聯繫到商家,當事人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2023年12月25日,該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1.沒收已扣押的產品;2.沒收違法所得800元;3.並處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口腔診所未按規定貯存醫療器械案。
2024年2月28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口腔診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診所洗水池旁的檯面上發現已打開包裝並敞開存放的“牙科石膏”一袋。
經查,當事人未按規定貯存的“牙科石膏”僅一袋,其餘四袋未拆封並存放在陳列櫃裡,本案貨值金額爲30元。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2024年3月12日,該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賓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10月24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對宜賓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以下情況:1.其經營場所大門外牆壁發佈一幅廣告,內容爲“多功能治理儀”“國家Ⅱ類醫療器械”“適用範圍:主要適用於關節炎、肩周炎、腱鞘炎、網球肘……的治療和保健”等,且現場無法提供該廣告的審查證明。2.銷售保健食品“九生堂牌三九蛋白肽口服液”未設置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櫃。3.銷售食品未索取進貨票據。4.銷售醫療器械未索取進貨票據。5.銷售普通食品“易和康遠牌枇杷秋梨膏”宣稱“有潤肺止咳功效,和止咳糖漿一樣”。
經查,當事人免費讓消費者使用“易和康遠牌多功能治療儀”,銷售與治療儀配套使用的“易和康遠牌增效墊”。爲宣傳其銷售產品,在未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取得相關審查證明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大門外牆壁上發佈醫療器械廣告,廣告製作費用共63元。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2024年3月20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煙花爆竹店經營失效的煙花爆竹案。
2024年2月7日,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節前產品質量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吉慶紅”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實際顆粒:44頭,生產日期:2020年06月,保質期:三年,總計50盒,已超過保質期限。另發現有標示“吉慶紅”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實際顆粒:199頭,生產日期:2020年3月,保質期:三年,總計7盒,已超過保質期限。
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1月從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購進規格涉案煙花爆竹用於經營,因疫情和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原因,造成產品積壓致產品過期。除被扣押的過期產品外,其餘均已在保質期內銷售。上述過期的“吉慶紅”煙花爆竹貨值金額爲385元。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
2024年3月29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39元、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宜賓市翠屏區某車行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案。
2024年3月1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在售的2臺電動自行車電池電壓爲60V,與其產品合格證上載明額定電壓48V不符。
經查,當事人爲提高電動自行車的動力和使用時間以促進銷售,於2024年2月28日對兩臺購進時沒有配置電池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加裝電池,加裝時未按照產品合格證上載明的額定電壓48V的要求加裝電池,而是在每臺電動自行車上分別加裝了5塊電池(12v/塊),造成每臺電動自行車電壓高達60V。當事人對強制性認證產品電動自行車的電池進行加裝改造,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的行爲。2024年3月26日,該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來源:宜賓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