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 善用拋棄繼承、人海戰術

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的優先順序依序爲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近親如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則由孫子女繼承。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指出,當親屬過世時,依民法第1144、1223條規定,繼承人取得遺產有「應繼分」與「特留分」規定。

所謂應繼分爲個人過世前未對遺產做任何安排時,每位繼承人可分配財產比例,未具強制效力,但繼承人們可自行協議。

不過,在我國民法,特留分制度則有強制效力,爲保障繼承人可取得最基本的繼承遺產比例,繼承人可向法院主張取得其特留分遺產(通常爲應繼分的1/3~1/2)。

依資誠近年經手案例,有一位喪偶富豪在高齡80歲時認識年輕護士A,兩人登記結婚,結果婚後一個月,富豪即在睡夢中逝世,留下12億元遺產,其元配的獨生女B認爲該護士如同「粉紅收屍隊」,專找高齡的高資產族結婚以取得遺產,心有不滿,也因此向資誠尋求解方。

鄭策允指出,依應繼分規定,當繼承人爲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兩種時,配偶爲當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第一繼承順位,採平分遺產,其特留分則爲應繼分的1/2。換言之,如果B未做規劃,則爲A、B兩人平分遺產。

不過,B膝下有六位子女,因此鄭策允建議,若B申請拋棄繼承改由其子女爲第一繼承順位繼承人,則遺產改由A與B的六位子女平分,可大幅稀釋A獲配遺產比例,以該情況而言,每人應繼分降爲1/7,特留分爲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