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批捕複議複覈案辦理的前前後後……
穿透法律條文追尋實質公正
安徽滁州: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批捕複議複覈案辦理的前前後後
廢品收購站個體經營者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裡,先後29次從同一個犯罪嫌疑人手裡收購盜竊來的腳手架扣件,根據修改後的相關司法解釋,收購贓物的個體經營者是否該受到刑事追訴?如果需要刑事追訴,對其有無逮捕必要,另外其行爲能否被認定爲“情節嚴重”?4月23日,由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明光市檢察院辦理的這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批捕複議複覈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滁州市檢察院對該起不批捕複議案依法準確複覈的過程,充分貫徹了最高檢強調的‘三個善於’的新理念,特別是很好地詮釋了其中‘善於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的要求。”5月31日,安徽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杜薇告訴記者。
案發
先後29次收購贓物
徐某是明光市某產業園建築工地的水電工,王某是明光市某廢品收購站的經營者。2021年4月初至5月15日,徐某見工地上的腳手架扣件無人看管,遂使用工地給其配備的用於運輸水電材料的貨車先後24次盜竊腳手架扣件,並運至王某經營的廢品收購點出售牟利。其間,王某明知徐某所售腳手架扣件來路不明,仍先後29次予以低價收購,支付徐某收購款1.97萬元。
此案因被害人發現工地扣件丟失後報警而案發。2021年5月15日,王某被抓獲歸案,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同日,明光市公安局對徐某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次日對王某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並對二人刑事拘留。
經明光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被盜腳手架扣件總數量7200個,總價值3.24萬元。2021年5月21日,公安機關以徐某涉嫌盜竊罪,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嚮明光市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複議
罪與非罪之爭
明光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楊雲負責承辦此案,她經審查認爲,徐某多次盜竊,不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具有社會危險性。然而是否對王某批准逮捕,卻讓她犯了難:“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在王某犯罪行爲實施期間公佈施行的,這是我們適用《解釋》辦理的第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在理解和把握上都非常慎重。”
楊雲經初步審查認爲,王某的行爲不符合《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入罪情形,雖然符合第三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這一情節嚴重的情形,但適用第三條的前提是首先要符合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入罪標準,而在該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的情況下,無法適用此條款,所以無法認定王某的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因爲《解釋》取消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額標準,在沒有明確規定涉案數額在當前案件辦理中的作用,也沒有可供參考案例的情況下,我們選擇從刑法謙抑性這一角度出發去理解適用《解釋》。”楊雲告訴記者,爲慎重起見,該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該案進行研究,並邀請法院的法官進行討論,形成了共識。
2021年5月28日,該院以涉嫌盜竊罪對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以王某不符合入罪標準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向公安機關送達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公安機關當日將王某釋放。5月31日,明光市公安局嚮明光市檢察院提出複議申請,主要理由是王某的行爲符合《解釋》中有關“情節嚴重”的規定,應當批准逮捕。
明光市檢察院另行指派檢察官進行審查。檢察官經審查認爲,對王某定罪量刑的前提是先解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定罪是量刑的基礎,《解釋》中第一條解決的是定罪問題,由於王某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達不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標準,即使符合第三條“情節嚴重”的量刑升格標準,也不能因此認定王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光市檢察院於同年6月7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原不批准逮捕決定。
複覈
構罪但依法不批捕
同年6月8日,明光市公安局向滁州市檢察院提出不捕複覈申請。滁州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楊松負責該案的複覈工作。複覈期間,他着重從實體上審查王某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應受刑法處罰,並調閱全案卷宗、分別聽取公安機關與明光市檢察院的意見,仔細研究《解釋》修改的背景,同時向安徽省檢察院有關業務專家和滁州市中級法院法官請教。
“經過一系列的工作,我逐漸有了明晰的思路。”楊松說,“對該案罪與非罪的認定,關鍵在於穿透法律條文,追尋實質公正。”
經實質審查,楊松認爲,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應作出“一刀切”的判斷,應當從實質角度進行綜合分析。他解釋說,首先,從法條文義上看,儘管該案不符合《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列舉的四項應當入罪標準,但第一條第二款新增了“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即取消數額入罪標準的適用,增加綜合考量犯罪相關情節的裁量條款。其次,從《解釋》修改的本意看,取消了犯罪數額的限制,目的在於加大對洗錢(贓物)犯罪的懲治力度,如認定該案不符合入罪標準,明顯與《解釋》修改的本意不符。最後,從案件事實看,作爲上游盜竊犯罪的徐某,盜竊價值3.24萬元的財物,犯罪事實已查明並被批准逮捕,下游的王某長期從事廢品收購,爲獲取非法利益連續多次低價收購,其收購的很多扣件都是整包的,可以認定其明知這些扣件爲犯罪所得,且數額也遠超修改前《解釋》規定的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數額標準,其行爲已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若依照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即使數額再大、次數再多,只要不具備《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列舉的四項入罪情形,就不構成犯罪,明顯不符合《解釋》上下文體系,也不符合加大打擊贓物犯罪的背景。”楊松認爲。
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
在認定王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前提下,複覈後是否需要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考慮到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願意退贓,滁州市檢察院經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綜合評判其社會危險性後,於同年6月18日作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的複覈決定,並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可。
結果
總結個案指導類案辦理
2021年6月24日,明光市公安局以徐某涉嫌盜竊罪,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明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明光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王某已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楊雲告訴記者,認定“情節嚴重”時,不能簡單地以收贓次數爲判斷標準,應當結合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收贓次數、贓物價值、持續時間、犯罪對象、危害後果,以及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等綜合判斷。
2021年7月23日,明光市檢察院以徐某涉嫌盜竊罪,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同年8月19日,明光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議,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辦結後,基於該案是《解釋》取消數額入罪標準後滁州市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將無罪不捕變更爲構罪不捕複覈案,罪與非罪的認定對類案處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滁州市檢察院主動與公安、法院溝通協調,在全市範圍內對《解釋》的適用形成了共識,統一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標準,特別是讓“《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節不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必要條件,而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成爲普遍的認知。
“這起不批捕複議複覈案之所以能被最高檢評爲指導性案例,其意義還在於對公安機關提請複覈理由正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依法予以採納,並糾正下級院的不當決定,既體現了檢察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不偏袒、不護短’,也體現了公安、檢察之間的相互制約是‘真制約、真監督’,從而實現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杜薇說。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