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人民政府發佈森林防火禁火令!

爲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發佈沂水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爲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則上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爲森林高火險期。

二、森林防火區

沂水縣的森林及距離森林邊緣500米範圍內劃定爲森林防火區,其中公益林區域及距離公益林邊緣500米範圍內劃定爲森林高火險區(包括生態區位比較重要的部分商品林區域)。

三、禁火的範圍

森林防火期內,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嚴禁在非森林防火區可能引發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災的區域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加強嚴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內,除依法批准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爲:

1.燒荒、焚燒枝葉草、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等生產性用火;

2.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產性用火;

3.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電線路、電網狩獵等行爲;

4.爆破等工程用火;

5.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等空中移動火源;

6.其他易誘發森林火災的行爲。

五、其他規定

1.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高火險區內的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防護林和重要林區的非開放區實行封閉管理,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經批准的,應當自覺接受森林防火人員的登記檢查,並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要按照規定落實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從事野營、登山、旅遊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3.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進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佔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5.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嚴禁未在監護人有效監控下進入森林防火區,法定監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管義務,森林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管職責。

6.一旦發現未經批准人員進入山林,首先由當地人民政府(國有林場)進行勸離和制止;對不聽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上報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7、除修築軍事工程設施外,在森林內或距森林邊緣500米範圍內修築工程設施的,應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設或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8、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報告。舉報電話:110(公安機關);119(縣消防救援大隊);2264119(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210119(縣應急局)。

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公安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禁火令》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沂水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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